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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免于起诉,抢夺行为仍系违法

2021-09-23 19:25:56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于旭坤

17岁的李华(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平时学习认真刻苦,在老师和家长的眼中一直是一个积极上进、听话懂事的好孩子。可是,就是这样一名优秀中学生却因为一念之差被刑事拘留。

原来,李华约好跟同学在一家商场门口见面,在等待同学时,他忽然发现手机不见了。李华人生地不熟,又担心家人责怪,内心十分焦虑不安。在下楼梯时,他看到正蹲在地上摆弄鞋子的付某,她的包就放在楼梯上。李华冲动之下跑过去用右手捂住付某的嘴,左手迅速将包拿起,转身就跑。可是还未出商场,李华就被保安抓住并扭送到当地公安局。公安机关认为李华涉嫌构成抢劫罪,将李华刑事拘留。

李华的家人得知情况后,既生气又着急,李华自己更是后悔不迭。很快,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该案。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律师认为李华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仅涉嫌抢夺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基于这些规定,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李华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再加上李华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极小,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律师还协调社会组织对李华进行社会调查,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李华是一名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无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良行为。本次抢夺行为是发生在李华放假期间来市里找同学玩的过程中,李华并不是游手好闲之徒。这份调查报告为本案的公正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依据。

最终,检察院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李华及其家人拿到检察院的决定书时特别激动,非常感激为此事奔波的每一个人。

那么,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基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因为李华还是未成年人,所以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李华的行为本身仍然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值得每一个人警醒。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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