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为走私站岗放哨 叔侄俩获刑

2021-08-26 16:05:4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标准+

近日,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走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是叔侄俩,两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获刑。

案情:为走私水牛看路放哨

今年2月中旬,周某等5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向一名越南人购买20头水牛,并准备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

2月16日,周某安排李某甲(另案处理)找人在路上为赶牛人看路、放哨。当晚,李某甲安排其侄子李某、哥哥李某某分别在马关县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大梁子村至戈索村路段、大梁子村距村活动室约50余米大转弯处,为赶牛人看路、放哨。

2月17日,周某等人将牛运至文山市追栗街活牛交易市场,交易时被当场查获。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主动到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均表示十分后悔:“我们本来想着,就是去看一下路、放一下哨,并不是自己走私,不会有什么事,没想到构成了违法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释法:为走私提供方便以共犯论处

在我国法律中,有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两人明知20头水牛是走私的,周某等人是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帮其看路、放哨,为其提供帮助,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有明确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是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罗檑

编辑:蒋起东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