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女子“被刷脸”办卡贷款 银行起诉还钱被驳回

2021-08-26 16:05:4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标准+

借款人王女士通过“刷脸”核验身份,在某银行自助柜员机申办了借记卡账户,并向该银行申请贷款1万余元。然而,银行发放贷款后,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银行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后,王女士抗辩其身份证曾丢失过,“刷脸”行为并非由她本人完成。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银行起诉称,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某银行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2019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该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多次催促未果,该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同时,该银行认为,王女士是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已通过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综上,银行要求王女士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诉请求。(段莉琼 甘尚钊

编辑:蒋起东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