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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童车事故频发 齐抓共管护航安全

2021-08-26 16:05:42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童车在育儿家庭中越来越流行。同时,儿童骑童车发生事故的案件也在频频发生。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童车侵害类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儿童安全意识欠缺、监护人看护责任缺失、事发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正日益成为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官呼吁,应尽量增加童车的安全性能设置,使其安全行驶,还应当增加服务设施配给,从外围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骑行滑板速度过快

撞人致残赔二十万

2019年8月1日傍晚,5岁的男童田某在其母亲的监护下骑行滑板车时,不慎将前方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桡骨骨折、九级伤残。事后,李某将田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因其行为造成李某人身伤害,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发时田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为晚间的小区道路,田某在母亲的看护下骑行滑板车,骑行速度较快,监护人未有效控制车速且未紧跟,任由儿童快速骑行,导致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同小区居民李某,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田某及其监护人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表示,由于儿童年龄较小,安全意识差且大多没有接受过骑行的专业培训,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儿童骑行童车时,应对看护人提出更为严格的看护要求,看护人既要保护儿童免受外来侵害,又要引导教育防止儿童使用童车侵害他人,在骑行前应当培育孩子建立躲避车辆和行人的意识及方法。

房山法院副院长方希存告诉记者,在房山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童车侵权案件中,涉及滑板车的占到了一半以上。然而,部分滑板车质量堪忧,在房山法院审理的涉儿童骑滑板车发生侵害案件中,就有不少儿童家长反映滑板车质量不过关,设计存在缺陷。

对此,房山法院建议,针对滑板车车身轻、面积小、速度快的特点,质检部门应提高滑板车等童车安全标准,通过设置限速装置、增加看护人手持式一键减速遥控设备等措施,从设计、质检环节增加滑板车的安全性。

除了童车自身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房山法院还发现,该院审理的涉童车侵害类案件中,有近七成发生在生活小区内及周边区域,物业管理“慵懒散”的问题突出。法院建议,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增加绿地面积,划定儿童骑车专门游玩区域;设置人车分流,让儿童与机动车各行其道,减少侵害发生概率;增加安保巡逻力量,保证车辆、人流行走规范;规制乱停乱占乱象,保证儿童游玩区域;增加对童车上路风险的提示告知和案例宣传,警醒监护人、看护人及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全力保障儿童“安居乐业”。

看管不善幼童被撞

肇事车主免责五成

2018年8月4日上午,7岁男童刘某在奶奶张某的看护下骑儿童自行车在家属楼下玩耍。奶奶张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刘某骑车驶向周边的道路,恰好王某驾汽车驶过,导致两车相碰,刘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的监护人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车在居民楼区的道路上行驶,应当特别注意行人及骑乘非机动车居民的安全,而王某未确保安全,与刘某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被撞受伤,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王某对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除已垫付的700元外,还应赔偿刘某6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高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下,老年人已成为双职工家庭工作日里儿童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看护人,也是守护儿童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因老年人自身体力素质有限、安全意识薄弱,造成老年人看护下的儿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事故的发生,与肇事司机行驶速度较快未确保完全有关,也与刘某奶奶监护注意力转移致使刘某暂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相关。”法官说,刘某作为7岁男童,已经具备较强的力量和较快的行动速度,这也对监护人的体力和注意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事故发生时,刘某的看护人正与他人聊天,未将注意力投放在刘某身上,导致刘某骑行自行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

事实上,在房山法院审理的涉童车侵权案件中,超八成事发时为老年人看护儿童的状态,事发原因多为“跑太快了我实在追不上”“我就和旁边人说了会儿话的工夫”。不难发现,老年人看护儿童呈现出的体力不支、对陌生环境认知不足、隔代看护溺爱有余管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此外,在上述涉老年看护人的案件中,近六成为外地域随迁带娃的祖辈老人,异地域老年看护人的环境陌生障碍、语言困扰同样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培育儿童建立躲避车辆和行人的意识及方法,增强孩子们的应变能力。

此外,方希存表示,通过调研发现,不少案件还由于车辆存在视线盲区导致。在这类案件中,肇事方不存在主观故意,基本为儿童突然窜出导致司机刹车不及,或者因盲区问题引发过失侵权事件。在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儿童骑滑板车被撞身亡案件中,儿童在骑行滑板车至车辆附近时,忽然蹲下骑行,肇事司机事后称“根本没有从后视镜中发现小孩”。

对于这样的情况,房山法院建议,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应从理论和实操环节针对车辆盲区问题设专章讲解及演练,以提高驾驶人的敏锐观察意识,最大程度减少因盲区问题引发的事故。驾驶员应增强驾车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能,还可通过增配车辆前后方雷达、倒车影像等安全装置,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骑车穿行广场舞区

撞人致残担责赔偿

2020年,姚某在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骑行滑板车的4岁儿童栗某撞倒摔伤。事后,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事发当时栗某由其爷爷陪同,但其在骑滑板车时爷爷正与他人交谈,距离事发地较远。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为较大面积的广场,广场一侧有多人在跳舞,跳舞队列后方有多名儿童在骑行自行车、滑板车等,并不时有儿童骑行滑板车在跳舞队列内穿梭,姚某受伤时正在队列内跳舞,碰撞发生时姚某有后撤动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公园是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本案中,事发广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广场内参与娱乐及体育活动的人员较多,跳舞区域与儿童娱乐区域有相对明显的区分。在广场内有人群在跳舞的情况下,看护人作为成年家属应当意识到在此区域骑行速度较快的滑板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在此情形下应对栗某骑行滑板车的行为严加看护,但视频中未见看护人跟随、引导、约束,而是在距离较远处与他人交谈。上述情形应认定监护人对栗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姚某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姚某在跳舞时也应当观察到后方存在多名儿童骑行滑板车、自行车的情况,且其在跳舞过程中后撤的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但其在做后撤动作时,未扭头观察后方情形,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栗某及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栗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姚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娱乐、运动的方式和途径也日益丰富多彩。近年来,平衡车、滑板车、儿童自行车愈发受到家长们的青睐,成为儿童日常生活中的新宠。

新颖时尚的童车给儿童带来了无穷的乐趣,也对增强正在成长中的儿童的认知、协调能力有一定帮助。然而,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供儿童骑行的新产品大多具有体积小、速度快特点,在给儿童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也极易产生安全事故,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引起广泛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消除童车产生的各种安全隐患。

首先,应当进一步增强监护人和看护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观念,尤其是对于隔代看护的老年人,更要避免因疏忽大意和知识缺乏造成的安全隐患。其次,应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为儿童享受健康快乐的骑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一方面,童车的设计者、生产者和监管者应当把安全标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童车的安全制动性能,保证看护人能够随时遥控童车的方向和速度。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尽量为儿童骑行划定专门区域,做到童车和行人各行其道、互不相扰。(胡勇)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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