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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26-06-24 14:30:4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赵晨熙 今天,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法相关制度安排已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需要,需要系统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为解决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为解决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绩效有待提高等问题,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一方面,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另一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程序、职责分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加强薄弱环节管理,重点完善前期准备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

为解决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修订草案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一方面,充分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化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调公开竞争,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将实践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不得公开信息除外。此外,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并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