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记者11月11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指引明确,受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材料包括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合作募捐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三类。
其中,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包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慈善组织承诺书、内部决策文件、外部批准材料。涉及合作募捐的,应当提交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合作协议等材料,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此外,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指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