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了《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DB15/T 4203—2025)和《生态损害野外调查样地确定和样方设置技术规程》(DB15/T 4189—2025)两项地方标准。这两项标准均为全国范围内该领域首次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志着自治区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依法开展生态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了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生态损害野外调查样地确定和样方设置技术规程》重点针对草原、森林、农田等多种生态类型,解决了损害样区划分、样地确定与样方设置等关键环节长期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问题。
两项标准内容衔接紧密,共同构建起生态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框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此次标准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自治区在草原生态与环境监测方面的科研积累,整合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多方专业力量,是司法鉴定实践与生态科学研究深度融合的重要成果。
据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内蒙古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草原及其他类型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与责任认定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也为全国同类地区的生态损害鉴定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