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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2024-04-19 11:20:55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杜静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着眼“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出台全省首部市政消火栓方面的政府规章《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22条,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等方面问题逐渐显露,突出表现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缺建率、损坏率较高。

针对新建道路未配建市政消火栓的问题,《办法》从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作了闭环管理制度设计,落实、落细市政消火栓与城市新建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效避免新建道路重复开挖。

对于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配建市政消火栓或建设的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办法》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关于车辆停放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问题,《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等职责,同时对应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等环节,厘清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等部门职责,压实部门责任,构建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把牢市政消火栓管理的各道关口。

打通部门信息壁垒,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到位,抓好源头和末端管理是重要抓手。《办法》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市政消火栓的有关规划时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在验收城市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查验市政消火栓,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功能测试;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消防救援机构每半年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据了解,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南昌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规章制度中,通过网络问计、书面求策、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等方式,多途径、广范围收集群众立法意见建议。

南昌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为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定的制度保障,同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编辑: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