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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2023-02-17 15:09:14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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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修订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公布,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劳务报酬占比提升

据悉,现行《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力促进了以工代赈带动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考虑到现行《办法》已出台8年时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此我们启动了对《办法》的全面修订。”发改委地区振兴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宣传激励等工作机制,明晰了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规定了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分解下达要求和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建设领域、资金投向及使用要求,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总的看,《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是对新时代新征程以工代赈政策内涵、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的提升完善。”上述负责人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特指使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安排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专门项目。这类项目对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等工作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为调动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积极性,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的是各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仍由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范管理。

发改委地区振兴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一步解释:“在这类工程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不是要把其变成以工代赈项目,也没有对其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作出硬性要求,主要目的是在保证项目原有组织管理方式基本不变,并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率的前提下,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部分能够用人工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从而为当地提供更多工作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

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以工代赈由来已久,它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1984年,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国家动用一部分库存粮棉布和中低档工业品,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设施建设,开启了新中国通过以工代赈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序幕。1996年,以工代赈开始由实物折资方式转为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各地实施以工代赈。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地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在“十三五”时期,发改委、财政部累计投入以工代赈中央资金近300亿元,带动地方资金超过35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实施了一大批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带动贫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0年11月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推动以工代赈方式拓展到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将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到政府投资的相关重点工程项目。仅2022年,各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和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已带动超过500万名群众实现就地务工,人均增收超过8000元,对农民就业增收产生明显效果,充分发挥了“赈”的实效。

“总的看,‘十四五’以来,以工代赈已由一项专项扶贫政策转变为针对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集就业促进、基础建设、应急救灾、收入分配、区域发展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帮扶政策。”发改委地区振兴司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同时,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严格管理相关项目

备受业界关注的是,修订后的《办法》提到,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来组织实施。

对此,发改委地区振兴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是专门针对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提出的管理要求,旨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就业增收的作用,动员引导更多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尽可能多地为他们发放劳务报酬。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办法》并没有提出上述要求,这类项目首先还是要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率,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多地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并为他们发放劳务报酬。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分析认为,现在推出以工代赈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多用人工解决大家的吃饭和短期收入的问题,它其实是一种救济方式,比直接发钱更积极更持久。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也体现出《办法》对以工代赈坚守“赈”的初心的要求,让以工代赈不仅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提升其劳动技能,真正做到“授人以渔”。

此外,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要求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