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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睡眠卡数量不得超过该机构总卡数20%

2022-07-15 15:21: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长期睡眠卡数量不得超过该机构总卡数20%

银保监会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

针对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时,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现象,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前期征求意见后,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不得惟发卡量论英雄

近段时间,经常有银行从业人员四处宣传优惠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发放数量大战,早已在各大银行间悄然上演。

自然,办理信用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带来诸多好处。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说,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办理信用卡,可以掌握客户信息,便于拓展储蓄、理财等其他业务;增加手续费收入,包括持卡人在商家刷卡消费后,商家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及持卡人预借现金、挂失、申请快速发卡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持卡人对未清偿信用卡余额等产生时,银行收取的利息收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银行每年收取的年费收入。但现在银行为了发放信用卡,除一些金卡、白金卡等类信用卡客户外,一般不会收取年费。

据央行今年4月发布的《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开立银行卡92.47亿张,同比增长3.26%。其中,借记卡84.47亿张,同比增长3.30%;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8亿张,同比增长2.85%。由此,看来,使用信用卡早已不是个别人的专享支付工具,而是已被广泛使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

多人办卡、一人办多卡,在对银行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因偿还不足带来风险。银保监会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授信管控不审慎,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过度授信。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为防范过度发卡带来的潜在隐患,早在《通知》发布前,多家银行就开始限制持卡人的信用卡持有数量。如邮储银行发出公告:同一客户在该行持有的信用卡有效卡片数量上限为5张(含5张);中信银行也发布了调整信用卡持卡量的公告,即同一位客户在中信银行所持主卡和附属卡的有效卡数总数上限为10张(含10张)。

《通知》明确规定,加强发卡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要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不得对分期资金再分期

持卡人到期不能偿还预借资金,发生透支,不得不分期偿还。持卡人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息费,这也是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一项重要收入。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导致客户难以判断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

刘晓宇说,关于透支利率的规定,在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取消此前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即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2020年底央行发布《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则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所以透支利率到底多少,由各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但诚如李曙衢所言,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虽然内容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有的银行在以低费率低利率诱导客户办卡后,未经客户同意就默示分期。

基于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通知》要求,对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得向无关人员催收

《通知》专列一章,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不当催收等方面。

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作出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必须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对本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实行统一资格认定,配发证件并向客户事前出示;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必须严格落实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必须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催收,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记者 周芬棉

编辑: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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