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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07 15:25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人员举报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