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四部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

2022-03-09 15:16:15 来源:科技部网站 作者: -标准+

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

国科办政〔2022〕5号

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办公厅(室):

按照中央改革办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若干意见落实情况督察要求,经商中央编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编制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现将手册印发你们,并通过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开,供落实自主权改革工作时参考。同时,请你们通过本部门(单位)官方网站转载手册,指导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自主权改革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政体司 张颖,58881780;

李伟,58881765

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一、主管部门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章程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章程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运行发展的基本准则。

对于高校,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核准过程中主要对章程内容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表述规范性和程序完备性等进行审查,并送章程核准专家委员会和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后反馈学校,与学校沟通并指导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提请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章程核准书的形式印发。

对于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规定,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员参加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高校、科研院所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主管单位应对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核。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是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是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是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是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是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是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等重大事项。

科研院所制定章程,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划、政策,依照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基本条款。包括单位名称、职能定位、发展目标、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主要负责人任免程序等。

二是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三是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以及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

四是职工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

五是科研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

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七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同时,设有理事会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并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 组织起草。高校、科研院所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2. 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教师的意见。涉及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高校章程还要征求学生、校友、共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3. 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4. 提交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5. 审核备案。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高校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

科研院所章程经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核核准,举办单位相关司局应书面征求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意见,随函附章程起草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定”职责等相关文件。章程起草说明应介绍组织起草阶段、征求单位职工意见阶段情况,以及提交院所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应明确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经组织专家咨询、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建议书面反馈,科研院所相应修改完善章程。科研院所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保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章程管理运行?

在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五、高校如何制定规划?

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和督促义务。直属高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教育部对学校规划文本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反馈学校,学校根据教育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学校规划文本经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探索建立规划执行报告和调整制度,强化对直属高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各高校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规划执行情况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在规划收官阶段对各高校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推动高校高质量执行规划。

六、科研院所应如何制定绩效目标及指标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对绩效指标制定工作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工作方案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指标报科技部备案。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2. 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3. 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4. 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编辑:周芬棉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