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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20-02-19 11:56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实名登记



2月10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决定》指出,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防控,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科学防治,积极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对疫情传播规律及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及时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为更有针对性地防控疫情提供专业支撑;坚持规范有序、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上报卫健部门


《决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加强健康监测,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按照规定报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


擅自脱离医学观察将被采取强制措施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责任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