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 邓琳欣
摘要
随着RCEP深入实施与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推进,中国与东南亚跨境商事争议日益增多,构建适配区域需求的争议解决机制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视域,汲取郑和下西洋涉外调解历史智慧,提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识论”,系统构建调解制度东南亚本土化的“三步”发展路径:第一步凝聚理论共识,推进中华调解文化跨境传播;第二步搭建实践机制,打造中国—东盟跨境商事调解协同体系;第三步固化制度成果,构建区域统一商事调解规则。本研究为深化中国—东盟涉外法治合作、完善区域争议解决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引言
当前,RCEP深入实施与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持续推进,中国与东南亚经贸合作全面升级,跨境商事纠纷随之增多,高效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完善涉外商事调解体系,已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调解根植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传统智慧,是我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输出中国法治经验的重要路径。2025年出台的《商事调解条例》立足本土实际,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通用性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立足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需求,传承中华“和为贵”文化基因,汲取郑和下西洋的历史智慧,推动调解制度在东南亚本土化落地,需从理论共识凝聚、调解机制搭建到区域国际规则构建逐层推进。本文将从理论共识、调解机制搭建、区域国际规则构建三个维度,系统探索调解制度东南亚本土化落地的“三步”发展路径,为深化中国—东盟涉外法治合作、完善区域争议解决体系提供实践参考。
一、第一步:凝聚理论共识——中华调解文化的跨境传播路径
中华调解文化跨境传播需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结合郑和涉外调解历史实践,从理论构建、文化适配、话语传播三个维度系统推进,夯实中国—东盟跨境商事调解的文化认同基础。
一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识论”。“天下无讼”“情理法相融”“和为贵”“义利兼顾”等优秀传统思想构成我国调解制度的文化本源。明代郑和下西洋秉持睦邻通好宗旨,在东南亚调处暹罗与满剌加争端、平息爪哇内战、清剿海域海盗,以居中劝和、斡旋调解方式化解区域矛盾,是中华调解理念应用于跨境治理的历史典范。以此为基础构建共识论,结合东南亚法治现状与法系差异提炼通用法治理念,推动中国—东盟法律共识形成,为调解制度海外推广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挖掘中华传统调解的通用价值内核。儒家“仁”“义”“礼”“信”“中庸”构成传统调解的思想基石,郑和实践所践行的“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形成劝和止争、互利共赢的调解智慧。应从中萃取诚信守约、公平正义、和谐共处等通用伦理,结合东南亚商事习惯提炼共通法治理念,构建双方均可接受的法律文化共识,辅以《商事调解条例》制度支撑,为调解制度跨境落地提供文化根基。
三是重构对外传播话语以消解跨境认知偏差。针对当前国际阐释不足、法系差异导致的认知误区,一方面结合郑和和平调解文化符号,活用三宝垄、三宝庙等东南亚本土历史印记,将传统理念转化为适配跨境商事场景的规范化法治话语;另一方面采用“本土化表达+案例化阐释”模式,依托真实案例展示调解低成本、非对抗、维系商事合作的制度优势,扭转当地将调解视为诉讼附属的固有思维,弱化法系差异带来的认知隔阂。
二、第二步:搭建实践机制——中国—东盟跨境商事调解的协同体系
第一步构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共识论”,明确了调解制度在东南亚落地的价值内核与理念方向。但理论共识不能停留在观念层面,必须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制度机制,才能真正服务于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现实需求。当前中国—东盟互为最大贸易伙伴,跨境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2025年双边货物贸易额突破7.55万亿元,纠纷类型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市场主体对低成本、高效率、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需求日益迫切。然而现有调解体系仍存在机制不畅、协同不足、支撑薄弱等问题,需构建务实管用的跨境调解协作机制,打通从理念共识到实践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在涉外层面构建“诉仲调”一站式解纷服务体系。针对涉东盟解纷主体布局分散、程序衔接松散、当事人解纷成本偏高等问题,系统整合国内涉外解纷资源,组建实体化跨境商事调解中心,明确受案范围、办案流程与收费标准,集中办理涉东盟商事纠纷。建立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联动机制,将中华优秀传统调解文化融入办案全流程。完善“诉仲调”一站式衔接机制,在调解中心设置仲裁联络点与司法确认窗口,打通调解协议仲裁确认与司法强制执行通道,推行法官、商事调解员、行业专家协同调解模式,补强专业短板,提升解纷质效。以广西等面向东盟的重点区域为优选地先行布局,积累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是在双边层面建立国别跨境调解实务合作机制。针对我国与东盟国家调解合作多停留在学术交流、人员互访层面,案件移送、联合调解等重要事项缺乏实操规则的问题,分层推进双边协作。优先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签订调解合作协议,明确定期会商、案件双向移送、联合调解、法律信息共享等操作流程,探索开展调解员资质互认与调解协议跨境执行试点。在重点边境口岸设立联合调解工作站与边贸调解室,实现跨境纠纷就近受理,就地化解。
三是在多边层面构建区域多边调解合作框架。在双边实践积累基础上,推动建立覆盖全区域的中国—东盟多边调解合作机制,将商事调解机制纳入区域经贸规则体系,明确多边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与效力保障,为跨境商事调解提供稳定的区域制度支撑。依托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等多边平台,发起成立中国—东盟商事调解合作联盟,吸纳各国调解机构、行业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立区域统一的跨境调解案件管理系统与调解员资源库,常态化开展调解规则协调、调解员联合培训、典型案例研讨等工作,持续缩小各国制度差异,提升区域调解协同水平。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标准,推动多边框架下跨境执行规则衔接,同步传播中华“和为贵”解纷理念,引导区域商事主体约定调解前置条款,培育区域调解共识,稳步提升调解制度的区域公信力。
三、第三步:固化制度成果——区域统一商事调解规则的构建
完成理论共识凝聚与务实机制搭建后,调解制度东南亚本土化进入规则固化阶段。当前全球商事调解向规范化、可执行化发展,《新加坡调解公约》提供了国际基准,但我国仍面临规则域外输出不足、区域制度对接不畅、跨境执行机制缺位等问题,需推动调解合作由个案协作转向制度协同,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区域兼容性的统一规则体系。
一是制定适配区域需求的商事调解统一规则范本。以《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条例》为依据,系统梳理我国调解机构设立、程序规范、执业标准、协议效力等成熟制度安排,结合东盟国家法律传统与跨境纠纷特征做适配性调整,将“和为贵”“义利兼顾”“情理法相融”等理念融入规则条款,形成兼具中国法治特色与国际惯例的规则体系。同时依托广西、海南等面向东盟的自贸片区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经验后逐步辐射东南亚。
二是推动调解规则多边嵌入区域法治框架。以中华调解文化为价值内核,借力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等多边机制,将调解规则体系、协议效力认可及和平解纷理念纳入双边与多边法治合作文件,推动东盟国家立法接纳,培育区域“调解优先”解纷环境。同步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标准,明确公约项下协议适用与执行程序,在保留文化特质的同时提升规则的国际兼容性与公信力。
三是构建调解协议跨境司法确认与执行体系。依托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商事调解条例》协议效力规定,与东盟各国协商建立专门的调解协议跨境司法确认机制,明确审查条件、程序、时限与法律效力,实现我国生效调解协议在东盟国家法院的快速审查与有效执行。优先在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口岸及广西、海南自贸片区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从根本上破解跨境调解“执行难”问题,提升境外当事人选用调解机制的意愿与信心。
结语
本文提出的“理论共识—实践机制—规则构建”三步发展路径,既立足调解制度的文化内核与制度优势,又兼顾东南亚法治现状与区域需求。未来需持续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法治交流协作,推动调解机制从个案合作向制度协同升级,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