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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

2025-12-04 10:10:3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 赵剑 王梦华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刑罚体系中容易被忽视却极具功能价值的一环。与自由刑相比,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既是对犯罪分子经济利益的直接剥夺,也是强化责任意识、预防再犯的重要手段。现实中,“重自由刑、轻财产刑”观念仍有残存,一些地方存在“判而不移、移而不立、立而不执”“只终结、不恢复”等问题,削弱了刑罚效果,也影响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结合调研和办案情况,现笔者就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路径谈几点思考。

当前财产刑执行及监督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制度规定原则性强,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现有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多停留在原则层面,对“何时移送”“谁来启动”“何种情形终结和恢复”等缺乏具体时间节点和操作标准。实践中,有的法院执行时认为只要“最终移送”即属“及时”,而检察机关在监督的时候则强调应在裁判生效后尽快启动执行,以防财产被转移、隐匿。标准不一导致监督中常出现“各有说法”,纠正意见执行难、反馈慢。本院在工作实践中就发现存在刑事审判部门在判决生效一年后才将刑事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的情况;二是执行程序相对封闭,外部监督缺乏刚性。财产刑执行以职权启动为主,上缴国库后缺乏利益对立明显的当事人“倒逼”,加之审判、立案、执行多集中在法院内部,程序封闭、自我运转色彩较浓。部分地方还存在刑事审判庭直接提前代收罚金等做法,审执边界模糊。检察机关多依靠事后调阅卷宗、台账监督,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同步跟进、现场监督、公开听证等刚性载体;三是执行信息分散封闭,线索收集成本较高。财产刑从裁判到立案、执行的信息大多封存于法院业务系统,尚未形成向检察机关“常态化、自动化”通报机制。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判决书查阅财产刑条款、向相关部门人工调取卷宗台账获取线索,以本院办案实际为例,获取财产刑执行的数据主要依赖公诉、案管部门以及交付执行环节移送的刑事判决书,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台账,然后与法院立案、执行信息台账逐一比对核查执行情况。这一方式既费时费力,又难以实现对整体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类案分析,监督的广度、精度和时效性打了折扣。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层面的认识偏差,也有客观层面的制度掣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检察机关受到“只要人判实了、关得住,就算完成任务”的惯性思维影响,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主动性不够,对发现问题、提出纠正的紧迫感不强。二是工作理念仍然偏于传统。在办案实践中,“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维仍然占主导,习惯于把财产刑执行问题视为“执行环节的内部事情”,没有与法院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难以从源头上规范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衔接。三是配套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领域的职能定位、监督边界、工作流程等尚未作出系统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作指引和考核评价标准,制约了监督质效的稳步提升。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健全制度机制入手,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走深走实。

一是细化执行规则,压实责任链条。建议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专门的财产刑执行实施细则,明确移送、立案、启动执行等关键节点的具体期限,减少“弹性空间”。细化刑庭、立案庭、执行局的职责分工,厘清“谁来移、谁来立、谁来执”,防止责任交叉、空档。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和恢复执行的启动机制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防止以终结代替不作为。通过把程序“说细、说透”,为检察机关监督提供清晰、刚性的规范依据。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适度执行启动权,强化外部制衡。在尊重审判权独立前提下,可探索赋予检察机关就财产刑执行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权利,比如对审判部门久拖不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根据生效裁判和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依法向执行部门提出执行申请,减少执行启动对内部流程的依赖。通过“边申请、边监督”,检察机关同步参加听证、提出检察意见,对久押不决等情形实现过程性监督。以启动权为牵引,倒逼侦查、起诉阶段提前重视财产调查、查控和保全,为将来执行打牢基础。

三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打通监督“数据链”。依托政法协同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刑事涉财产执行信息平台。如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即同步录入涉案财物查控、扣押、退赃退赔等信息,为量刑和执行提供备执财产信息。审判机关将裁判文书、立案决定、执行进程、终结和恢复执行情况等纳入平台,实现案件执行状态可视化。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被执行人收入变化、资产增加等情况录入系统,形成“发现—研判—监督—执行”的闭环。检察机关依托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能够精准发现执行率异常偏低、终结比例畸高、长期“零进展”等问题,实现由“点状监督”向“系统监督”的转变。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