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一大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中,作为“德育”主要内容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重要的地位,从2018年起,“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教育部规定的10门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之一;同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道德”是其考核内容之一。在国家更加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时代背景下,也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与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幕友作为中国重要的传统法律职业,其伦理既体现了《孟子·告子下》所讲的“法家拂士”这种法律君子的理想情怀,又有着丰富的实践性特质。从比较的视野上看,其与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感召与规制的双重功能不谋而合,因此幕友的职业伦理对于现代法律人提升上限与守住底线具有启示作用与借鉴意义。在诸多幕学作品中,以汪辉祖的《佐治药言》流传最广,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所以笔者以其为基础,管中窥豹,展开讨论。
汪辉祖与《佐治药言》
汪辉祖,字焕曾,号龙庄,浙江萧山人,《清史稿》将其列入“循吏传”。中国传统史书从《史记》开始,以循吏与酷吏作为官吏的臧否标准,并为其代表性人物立传。根据《史记》,所谓循吏是指“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即熟悉法律,奉职守法,在治理上更重视儒家的德治和道家的无为,注重教化而不扰民的官吏。汪辉祖曾任湖南宁远知县,这一身份是《清史稿》将其列入“循吏传”的原因,善于治狱是其传记中的主要事迹,特点是“治事廉平,尤善色听,援据比附,律穷者,通以经术,证以古事”,可见其擅长听审和引经决狱。实际上他就任宁远知县的时间并不长,从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谒选签分湖南宁远知县,第二年到任,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因病辞去官职,任官仅有四年。其最长的职业经历是在入仕之前的幕友生涯,曾先后辅佐了十六位地方官员,达三十四年之久。在我国明清时代,一方面国家科举考试中诸如明法科等法律科目被取消,造成由此选拔出来的官员大都不谙法律,另一方面人口激增、法律更加繁复,社会矛盾尖锐,出现健讼现象,因此官员需要聘请体制之外的法律专家刑名幕友(也叫刑名师爷)来协助处理诉讼纠纷,并监管同样熟悉法律的胥吏和讼师。应该说,汪辉祖早期的幕友经历为其后期的知县履职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使得其具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讼事,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汪辉祖是其所知道的唯一没有聘请幕友的州县官员。
《佐治药言》是乾隆五十年(1785年),准备步入官场的汪辉祖为即将学幕的外甥孙兰启而写,是一部对自身刑名幕友生涯深度反思与凝练总结的代表作品。该书取名为“药言”,寓意为良药苦口利于病,这一比喻可见作为辅佐官员的法律专家,刑名幕友的作用有如传统医学之道,这同样也是传统法律职业伦理的折射。
汪辉祖自诩《佐治药言》是“有本有末、有体有用、有经有用”,其共总结出四十则言简意赅的刑幕工作的心得要目。例如尽心、尽言、不合则去、得失有数、虚心、立品、素位等,并进行诠释,有的还辅以其经办的案例或者知悉的事例加以说明,具体内容涉及习幕的外在规制、幕友的职业关系、自身修养和执业要领等各个方面。
《佐治药言》所见传统法律职业伦理
如何处理法律职业上的人际关系是其职业伦理的重要范畴。《佐治药言》主要涉及三种关系,分别是幕友与所辅佐官员的关系、与案件当事人(犯人、证人等)的关系、与其他人(同行、胥吏)的关系。第一种关系最为重要,汪辉祖将幕友定位为“居宾师之分”,即幕友与官员之间是宾主关系,幕友以专业能力并保持独立性来辅佐官员。一方面需要“尽心为本”,幕友收入来自官员俸禄,汪辉祖将尽心放在职业伦理的第一位,甚至以天作为外在规制,“食人之食而谋之不忠,天岂有以福之”。但尽心并非一味迎合官员,不是“徇主人之意,而左右之”,而是应该做到“尽言”,即“剀切陈词,能辨论明确”。进一步而言,尽心、尽言乃建立在有利于民即“于民有济”基础之上,汪辉祖更将其上升到“修行之大者”的高度,在这里体现了法律人知行合一的理念。另一方面“不合则去”,幕友发挥着“诤友”的作用,应该讲究方法,“据理斟情,反复于事之当然及所以之故,扶利害而强诤之”,但如果在重要公事上与官员意见迥异而且强诤无果,则应该分道扬镳,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合则留,吾固无负于人,不合则去,吾自无疚于己”。为此,在平时工作生活中,幕友应“勿过受主人情”,不多收官员分毫。即便离职,也要确保“去馆日勿使有指摘”,即幕友需自爱,通过廉、慎、公、勤使得所辅佐的官员不留恶名。
在第二种关系中,汪辉祖强调“须为犯人着想”,即幕友需要有同理心,哀矜折狱,谨慎用刑,“余在幕中襄理案牍,无论事之大小,必静坐片刻,为犯事者设身置想,并为其父母骨肉通盘筹画。始而怒,继而平,久乃觉其可矜,然后与居停商量,细心推鞠,从不轻予夹秽而真情自出”。
在第三种关系中,汪辉祖重视“办事勿分畛域”,即工作中要与其他幕友通力合作,有担当而不推诿,“直须以官事为己事,无分畛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后可”。
在幕友自身修养方面,汪辉祖强调内外兼修。例如“虚心”,即要求不只是重视官员的意见,凡是同事有见地的意见都应采纳。例如“立品”,即以良好的品行获得官员的信任,这也是能够尽心、尽言的基础,具体包括“素位”即不卑不亢、“自处宜洁”即廉洁、“俭用”即不奢侈挥霍、“慎交”即交友谨慎等。例如“读书”,即广泛阅读,只要有益身心的都可以阅读,在他看来平日坚持读书、广泛积累是工作时解决疑难案件的基础。
在具体执业方面,汪辉祖从便民、利民的立场出发,主张“省事”即避免讼累,尽量减少百姓因为涉讼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其强调“词讼速结”和“息讼”,诸如“须体俗情”“慎初报”“命案察情形”“盗案慎株累”“差禀拒捕宜察”等皆是其丰富实务经验的总结。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须体俗情”,幕友虽然是法律专家,但汪辉祖认为“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所以需要虚心了解各地不同风俗,选择其合理的风俗,配合国家律令进行治理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传统法律职业伦理的现代价值
在实现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意义上,古代幕友职业伦理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有相通之处,当今之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律师与同行的关系、法官的司法过程,均可从幕友与官员等的相处之道、自身修养、执业要领中获得启发,对当代法律职业及其面临的伦理困境具有借鉴作用。这份法律遗产,值得重视并纳入当代法律职业培训内容之中。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