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民法典坚持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存在大量民法规范和商事特别法的协同,展现出民商合一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和与商法密切关联交叉的大合同法思想。
我国民商事法律没有因为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主体为商事主体就作特殊规范配置,未采纳民商分立立法技术,商事主体身份只是我们对商事行为进行法律适用时的考量因素之一。在违约金能否被调整、能否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法律调整问题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一刀切”地唯商人身份是从,而是撇开商人身份,侧重看不调整违约金是否会明显不公平。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采取结果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态度,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该约定不当然会获得法律认可,一方当事人事后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符合违约金调整的构成要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整。在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中,须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商事主体身份仅仅是考量因素之一,并非独立决断因素。与商事主体身份的非决断性不同,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也不是商事主体形式主义标准,而是行为主义标准。类似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二条不会因为合同主体为商事主体,就肯定其事先排除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约定之效力,而是更看重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哪怕是商事主体之间事先排除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约定,仍为无效。第三十二条第1款但书条款采取了和第六十五条第3款类似的行为主义标准,对大宗商品和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交易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民商合一是重要的立法技术和司法解释起草技术,也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时共享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思维方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商事法律规范,是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法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民商合一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适用方法。无论是简单强调商事关系特殊性,反对民事一般法对调整商事关系的漏洞补充功能,还是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补充适用民法一般法的商事审判方法,都需要更新。商法调整商事关系时并非自给自足,民法规范作用于商事关系时也不能大包大揽。
从法律适用角度,可以反思检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下公司与股东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董监高关系中的民商合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的民商合一,可以将商事审判中的民商合一法律适用方法具体细化为商事关系对民法规范的参照适用、类推适用、补充适用、反向参照适用等。
第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非合同之债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调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按语中明确本解释调整“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公司法中有大量非合同之债,在法律适用方法上需要民商合一。在公司与股东关系中,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缴纳之债,公司对股东负有利润分配之债,本着民商合一的方法,都存在对民法典合同编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适用可能。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出资缴纳之债,对应“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无论是发起人协议引发的股东出资缴纳之债,还是公司章程引发的股东出资缴纳之债,受益的主体都是公司。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发起人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公司可以基于发起人协议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类似地,如果引发出资缴纳之债的是公司章程,公司有权依据章程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股东彼此之间不享有基于出资缴纳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基于发起人协议引发的股东出资缴纳之债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须对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生产利润、经营利润等可得利益计算标准。股东违反出资缴纳义务,公司无权撤销、解除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公司可以行使催缴失权制度,这契合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权利配置思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九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无权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
第二,在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叠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的充分制度激励。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包括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立法坚守债的相对性原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采取入库规则,而非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无论公司还是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诉请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接受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主体都是公司。
公司债权人先对公司财产申请保全,再向公司主张清偿债务,不足以保障债权人个别实现自己的债权。掌握妥当方法基础上,越努力的债权人越幸福。为了给公司债权人更多制度激励,解释论上,本着民商合一的方法,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强制执行制度。公司债权人可以先取得一份对公司给付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提起一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给付诉讼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然后债权人凭这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就公司对股东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中,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债权数额为限对股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采取首封保全措施以实现在先查封优先受偿。
第三,就董事解任、辞任,存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作用空间。
对董事职务的无因解任决议会在公司和董事之间产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按语所提及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时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此时可以补充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认可可得利益的可赔性。无论是董事职务的无因解任,还是无因解任后董事所享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都离不开民商合一方法。
基于董事和公司之间委托合同,董事有任意解除权,董事辞任权的法理基础是董事任意解除权,这有助于解决董事辞职难问题。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能妨碍董事行使辞任权,利益平衡的方法是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辞任后仍须继续履行职务,此时在公司和原董事之间产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按语所提及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也存在关联交叉、适用衔接问题,需要本着民商合一方法加以辨析。例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标准。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