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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研讨会举行

2025-08-22 16:22:2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河北雄安新区举行,来自政法界、学术界专家学者近百人出席研讨会。

与会人员围绕“关于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关于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其他问题”五个单元议题开展讨论。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致辞。

会议第一单元的议题为“关于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晓娜表示,我国现行强制措施的程序机制存在立法错位,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严重不彰。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赋予了公安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后的复议复核权,而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救济权,应当借鉴犯罪嫌疑人在相对不起诉中的申诉制度,建立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的申诉机制。同时,为规制审查羁押的期限,应当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查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上限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一定期限后必须解除,除非获得更高级别司法机关的许可后方可继续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郭冰认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关注三个关系:其一,立法与司法互动;其二,法与人的关联;其三,法与科技协同。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技术管理深化,要求立法细化。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伟围绕刑事管辖与强制措施衔接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完善指定管辖程序衔接,主张公检法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同步确定管辖权;第二,严格区分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第三,构建衔接式强制措施体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建议,完善限制出境的法律规范,明确限制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时间、救济程序等基础性问题。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韩红兴建议统一羁押期限标准,明确区分拘留后的强制措施与审查批捕程序,取消37天特殊期限,构建以14天为基准的审前羁押制度,以消弭法律冲突、强化人权保障。

陈卫东提出改革方向:第一,进一步优化逮捕审查标准,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审查的核心指标,完善羁押听证制度,强化检察院批捕权行使的司法审查;第二,严格限制羁押期限,取消公安机关37天的拘留期限,扩大取保适用的比例;第三,完善强制措施体系。

会议第二单元的议题为“关于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铭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处置较为混乱,诱发了较大的程序风险。在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针对虚拟货币构建系统化、体系化的处置程序,包括虚拟货币的扣押程序、保全程序、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等。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之芳认为,在当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存在着处置措施概念不清、种类混淆的问题。以追缴为例,其应定位为程序性控制措施,区分于没收、返还等实体处分,明确其作为涉案财物到案的前置程序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主张将查封、扣押、冻结从侦查章节剥离至总则强制措施章节,构建检察机关审批的司法审查机制,以遏制“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认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将数字货币、虚拟资产纳入涉案财物的范畴。同时,应妥善安排财政机关在执行环节中的程序地位,主张构建查封、扣押、冻结与追缴、退赔的分层处置体系,强化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体系化建构。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会科学部主任李树民表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关注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的法律变革,重视隐私权等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

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梦奇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构建独立对物之诉程序,主张以财产权利人异议为启动条件,建立区别于对人之诉的诉讼构造,允许非案件当事人参与确权;第二,完善涉案财物分类处置机制,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探索“犯罪生活方式”认定标准,明确扫黑除恶案件中涉案资产追缴范围;第三,创新执行衔接机制,建议设立涉案财物独立管理机构,推行执行转破产程序,解决退赔与追缴顺序错位问题;第四,强化程序保障,提出在证券犯罪等案件中引入第三方机构代管被害人赔偿金,平衡追缴效率与权利救济。

陈卫东认为,第一,应将查封、扣押、冻结明确为强制措施,从侦查章节调整至强制措施专章,以此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财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第二,在处置程序上,应当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全流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法院应建立独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明确裁判文书须载明处置方式,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审前处置涉案财物,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财物必须报经同级检察院批准;第三,在财物管理上,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必须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以此破除地方逐利执法动因。

会议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认为,证人出庭率低、辩方证据质证不充分导致“带病定案”的情况仍然存在,他建议强化庭审对抗功能,完善证人强制出庭与证据开示机制。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克志指出,当前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保障存在进步与不足并存的现象。他主张通过完善庭审实质化、落实律师全覆盖等措施,推动辩护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相协调。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静建议,本轮修法重点规范侦查阶段权力运行,明确变相刑讯的程序违法性,并建立律师会见权的刚性保障机制。

陈卫东表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保障辩护权的问题上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第一,深化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无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无律师参与诉讼,即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第二,明确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扩大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第三,在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构建相应的履职约束机制。

会议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指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平衡封存期限与封存实效,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更科学的封存期限,同时正视司法机关在政府体系中的执行困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训虎针对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现状,指出当前刑事司法应对手段存在结构性困境,他呼吁修法应聚焦程序刚性保障与犯罪治理创新,并强调需警惕“司法行政化”对程序正义的侵蚀。

会议第五单元的议题为“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其他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学军聚焦刑事强制措施与证据制度的实践困境,提出四项修法建议:第一,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第二,强化数字侦查法治化,强调需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侦查手段纳入刑诉法框架,明确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规则,区分“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的程序边界;第三,重构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主张将隐私权、数据权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畴,针对数字时代证据形态变化完善“毒树之果”规则;第四,优化证据种类与程序衔接,建议将“检验报告”明确归类为鉴定意见,建立专家辅助人参与证据审查的法定程序,解决扣押笔录缺失等实务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本森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衔接问题提出建议:一是涉企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强化;二是涉企刑事案件中羁押措施的适用。对涉企案件应将取保候审作为原则性规定,并限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形式化倾向。

胡铭认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确立比例原则,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权以及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刑事管辖权异议以及救济制度,避免司法机关趋利性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指出,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特殊性。可以考虑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范围,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企业生存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动辄起诉、定罪、处罚”的实践偏差。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郑英龙表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需要妥当分配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责任,确保权责一致、责任分配明晰,避免因司法责任分配不明而产生职责推诿。

陈卫东强调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还需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强化立案监督,主张将撤案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建立立案备案制度以遏制公安机关权力滥用;第二,重构管辖法定原则,明确侦查、审查起诉管辖须严格对应审判管辖,禁止无管辖权机关办案,以解决指定管辖泛滥的突出问题;第三,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增设控辩协商程序,允许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推动确定型量刑建议调整为幅度型量刑建议;第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据全面庭审质证,推动最高法庭审规程落地,破除司法行政化桎梏;第五,完善证据法定种类与证据规则,将专门报告、大数据证据等新兴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明确相关性、最佳证据等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本次会议具有规模大、规格高、影响广等特点。各单元议题紧扣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讨论深入、发言精彩、观点鲜明,具有突出的学理性、实践性与鲜明的问题导向。他认为,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推动强制措施术语的统一化,应当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为指引,在构建对物强制措施体系时,贯彻合法性、必要性、比例性、动态调整以及权利救济等原则,实现被追诉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并重保护;二是加强对物强制措施的体系化,整合分散于各章节的对物强制措施规范,建立类似于人身强制措施的独立制度体系;三是持续推进辩护律师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继续优化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其实质效用;四是建立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严格区分“轻罪”与“轻微”的概念差异,准确把握轻微犯罪记录制度的适用范围。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