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王祯军在《河北法学》2025年第8期上发表题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建构之证成: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凸显,有组织、有目的的网络攻击形势愈加明显,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引领技术革命的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网络攻击工具,加速了网络攻击频度,提升了网络攻击组合能力,提高了网络攻击的智能化,网络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在法治国家,紧急状态制度既是应对风险的国家安全保障制度,也是规制紧急权的公民权利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紧急状态制度的一种类型。紧急状态制度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安全,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规范紧急状态启动和紧急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因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紧急状态制度历经不同形式的演变,现已发展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应对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有关紧急状态的思想和学说构成了紧急状态制度正当性理论,亦是构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的法理基础。紧急状态制度的适用要件是国家在一定的空间和区域启动紧急状态制度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基于紧急状态基本理论和规范分析,紧急状态制度的适用应满足国家与空间要件、风险要件和权利要件。
紧急状态的基本理论与法律规范中蕴含的紧急状态制度适用要件,为分析紧急状态制度在网络空间独立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分析路径。网络虚拟社会的规律性和自在性体现为网络安全风险相对于现实社会安全风险的独立性,构建专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安全制度具有必要性。网络空间具有的独立性,网络主权的存在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的社会属性,为紧急状态制度适用于网络空间提供了可行的条件。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调整网络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与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保障网络紧急权发挥维护网络安全功能的同时规制紧急权,保护公民的网络权,可以减少现实社会紧急状态制度的启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