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李文涛谈合同当事人地位——

是关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

2025-08-20 14:56:3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cae2f0900a49790cf2a029abde4c37d6_10_10_3263.jpg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文涛在《法治研究》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广义和狭义债务关系区分背景下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和加入》的文章中指出:

债法理论认为,债务关系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债务关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同等对待。从广义上看,债务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关系的整体。债务关系不仅是单个给付关系(债权和债务),而且是整体法律关系,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特别约束关系。债权关系除了以债权本身为目的以外,还赋予债权人其他各种权限。因此,债权关系绝非单纯的、仅限于一个债权对一个债务之法律关系。由此,基于债之广义视角,合同当事人地位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地位,其逻辑构成的核心是基于合同整体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特定法律地位,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的债权或某一特定的债务。

合同当事人地位是关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合同整体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源于当事人地位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地位也是确定合同给付关系的基础和框架,尤其是在涉他合同中,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是明确合同给付关系归属的基础。显然,合同关系不仅是个别债权和个别债务的总和,不仅存在于请求权和债务约束当中,作为债的当事人还享有与合同相关的形成权、抗辩权,而且涉及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受领清偿的意思。

合同当事人地位不仅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同时还包含法律价值的评价和判断,具有独立之法教义学价值。合同当事人地位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可以成为处分的客体。合同当事人地位作为独立的处分客体,有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有助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区分和判断,适应现代经济交易之需要。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则,不能简单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和债务移转规则,该处分具有绝对效力,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或担保权利人以及合同受益人会受其影响。当合同当事人地位之处分行为无效时,可首先考虑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然后通过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来处理。合同当事人地位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负担义务、与原合同当事人一道共同成为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是获得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取得行为,其包含负担债务的负担行为和取得债权的取得行为。合同当事人地位加入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增加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同一性的原理,合同关系之内容并无变化,只是合同当事人人数增加了。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