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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益均谈构建平台规则的司法审查框架——

应以过程性审查方法为理论依据

2025-08-15 14:10:2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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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益均在《经贸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平台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框架》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解决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平台规则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如果用户认为平台规则存在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或者认为平台依据规则作出的管理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便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救济。对平台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一方面旨在保障用户权益,判断规则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地设定平台与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平台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活力,避免过度干预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院应当对平台规则保持适度尊重。适当的司法监督有助于改进平台规则,塑造良好的网络生态,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从现有研究来看,我国学界主要提出两种审查框架:一种审查框架以民法典中有关格式条款的审查规定为基础,按照民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原理展开审查,称为“格式条款”审查框架;另一种审查框架是部分学者主张引入公法原理,并借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审查思路,将审查内容分为主体权限、合法性、合理性等层次,称为“规范效力”审查框架。以上两种框架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平台规则横跨私法和公法的复杂属性,但各自都存在不足,无法适应司法审查需要。为此,应以过程性审查方法为理论依据构建平台规则的司法审查框架,一方面是为了兼顾法院监督平台滥用规则制定权与尊重平台自治空间这两种价值的实践需要;另一方面在于为法院的审查活动提供具体的实施框架,以增强司法审查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过程性审查旨在剖析平台作出决策的判断过程并赋予其规范性意义,是行政过程论适用于社会治理主体的体现,其不仅对司法审查具有意义,对平台规则的制定过程同样能够带来启发。

根据审查范围依次递进,可以将审查框架分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的结论性审查与合理性的过程性审查三个层次。合法性审查主要考察平台规则的制定过程、向用户的呈现方式等程序性要素以及平台规则的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据此判断平台规则的效力;合理性的结论性审查提高了法院审查平台规则的效率以及耗费更少的审理成本。法院的审查目光只需聚焦于规则内容本身,并根据自身判断来检验规则的合理性;合理性的过程性审查以平台的决策阶段和法院的审查方式为标准,将审查框架具体化为利益衡量的客观审查、利益衡量的主观审查、事实判断的客观审查、事实判断的主观审查四个方面。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