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鼎在《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要素流动的责任规则:实践与原理》的文章中指出:
何为要素?在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中,视频、图片、文字、劳动、数据均是生产要素。基于理论阐述的需要,可以将其区分为内容要素、数据要素、劳动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各类音视频、文字甚至内容中的片段、桥段、手法、风格被重新组合与拼接产生新的内容;数据不仅承担连接供需的功能,还可以被投入数据处理与分析过程产生价值;数字平台的运作往往需要大量的数字零工。当人工智能逐渐成为生产力时,各类数字要素以及有关这些要素的数据又通过人工智能进入新的生产过程产生新的价值。关于数字要素的权属主张通常为财产权,但财产权之外,关于数字要素流动的责任规则正在形成。
责任规则是一种保护权利(权益)的规则类型,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取。当要素流动进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增值价值时,实践中的法律方案经常性地表现为责任规则。如果数字要素被投入生产过程产生新的产品与作品,法律更可能采取责任规则保护要素权利;如果使用者采取与权利人几乎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行为实质为分销传播,法律更可能采取财产规则保护权利。数字要素流动的责任规则具有分割权利降低排他性的功能。界定数字要素的财产权并采取财产规则并非合适的方案。法律规制数字要素流动可以采取责任规则方案,责任规则能够融合促进要素流动性、节省规制成本、促进规则形成、改善分配后果等政策目标。
责任规则保护的权利是要素的收益分配请求权、损害分担请求权,责任规则以低定价为原则,采取多种定价方案。第一,通过司法实践与人工智能辅助设置定价基准;第二,通过区块链与权利登记制度实现哈伯格税。哈伯格税的基本思路是采取双重约束定价,法律基于权利人的自我报价征税;第三,区分法律的表达功能与损害填补功能;第四,超越个案责任规则的定价,寻求公共治理方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