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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学视角

《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序言节选

2024-04-12 11:09: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齐文远

晚近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合力推动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不但促使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且在法学研究领域也引起了一场绿色革命。但是,与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相比,刑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似乎比较迟缓。相应地,从刑法学视角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只是在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后盛极一时,之后又趋于平静。

时至今日,刑法应当如何有效回应生态文明建设,似乎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晚近以来因社会剧烈转型而引发的研究热点过多,如食品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犯罪治理数字化等,其中任何一个热点都可谓胜过环境犯罪,占用了学者们过多的精力;另一方面是因为与其他刑法学研究领域相比,环境刑法研究确实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它不仅需要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哲学、环境法学等社会科学的滋养,还需要有自然资源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储备,使人望而却步。

令人欣慰的是,有部分学者克服重重困难,在环境刑法这一富矿和硬矿中进行着艰难探索,努力寻求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应对策略。《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一书,就是这种艰难探索的一个缩影。

自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期间,我国还没有环境刑法;在1979年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三个环境犯罪,但被打上了深深的资源保护的烙印。尽管如此,这也标志着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第一代环境犯罪)在我国初步形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施行,污染环境类犯罪(第二代环境犯罪)初步形成。在此过程中,1988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破坏生态类犯罪(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出现。

至此,“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三元环境犯罪结构已经形成,并成为当时的刑法学者架构环境刑法的基本支柱。但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论断的主导下,当时对环境刑法的研究主要限于对已然发生的环境犯罪的解释,而且主要是形式解释。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十八大将建设生态文明的地位确立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的地位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具有深厚传统生态文化意蕴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得以凸显,并被赋予时代性意义,预防性理念的价值同时得到了彰显,给环境刑法及其理论提出了极大挑战。面对这种挑战,解释性研究显然难以满足需要,必须将目光转向建构。为此,部分学者承担起了这一时代使命,冲破传统刑法理论的藩篱,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视角审视环境刑法,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应对提供智慧和力量。

《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一书,就是以预防性理念为指导对环境刑法进行的一次全新的立法论研究。该书对生态文明时代下环境刑法的建构所提供的参照价值和指导意义,是不容否认的。

该书从分析与总结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国外和国际立法经验出发,论证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立法完善建议,深入回答了环境犯罪为什么需要刑法的早期化干预和如何进行刑法的早期化干预。作者认为,环境犯罪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层面的早期化,是犯罪构成设置的早期化。从客观方面看包括设置危险犯、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帮助犯的正犯化等;从主观方面看包括广泛处罚过失犯、对部分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等。程序层面的早期化,是环境犯罪程序设计的早期化,包括环境犯罪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犯罪侦查模式、司法证明模式等的早期化。作者通过内容丰富和逻辑严密的论证,为如何理解刑法干预早期化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淋漓尽致地展现了环境犯罪刑法干预早期化的诸面向。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尚需进一步推敲,资料支撑还有待加强,但初读此书,实有一睹为快之感。

该书作者李梁通过长期努力,积淀了深厚的学术素养,为其驾驭本书涉及的巨大而复杂的课题奠定了基础。该书是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研究项目成功结项后,作者又呕心沥血,根据评审意见对全书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部特色鲜明、分析透彻、逻辑思维严密、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著作。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