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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法生于义”的法律观

2024-04-09 09:37: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殷啸虎

《淮南子》同《吕氏春秋》一样,也是一部著名的杂家著作。《淮南子》以道家思想为主体,糅合了儒法阴阳等各家学说,这无疑反映了西汉前期黄老道家思想的影响。因此,《淮南子》所反映的法律思想,总结了西汉前期法律思想发展的成果,可以说是体现了那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观。

《淮南子》以道家所倡导的“道”为主体,主张治道无为。“道”是最高境界,在现实社会里,道具体体现为“义”,这就是《淮南子·本经训》里说的“在内而合乎道,出外而调于义”。而法则是义的产物,《淮南子·主术训》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道、义、法三者的关系,就是“故太上神化,其次使不得为非,其次赏贤而罚暴”,三者之间,义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这就构成了《淮南子》“法生于义”的法律观的理论逻辑。

其一,义与法:因道义而用法。如前所述,法是“义”的产物,法的产生应当遵循“道”,而“义”又是“道”的体现,因此,法的运行应当遵循道义,以道义为准绳,这也就是《淮南子·主术训》中说的“府吏守法,君制义,法而无义,亦府吏也,不足以为政”。就法的适用而言,《淮南子》所主张的因道义而用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的适用应当顺应天道和自然,反对严刑峻法。《淮南子》主张的治道无为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认为“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在《淮南子·主术训》中,把上古时期描述为“威厉而不杀,刑错而不用,法省而不烦”的理想社会。在《淮南子·原道训》里也指出,“体道者逸而不穷,任数者劳而无功,夫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并认为“法度刑罚,何足以致之也”。因此,应当顺应天道自然的要求,“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是故圣人一度循轨,不变其宜,不易其常,放准循绳,曲因其当”。

第二,主张用法公正。《淮南子》主张的用法遵循道义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要体现公正。《淮南子·主术训》中说:“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而用法公正的具体要求,一是法律面前要一律平等,这也是《淮南子》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与发挥,“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二是不因君主个人好恶而用法,“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淮南子·缪称训》中也说:“明主之赏罚,非以为己也,以为国也。”

第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也是用法公正的前提。《淮南子·主术训》说:“是故明主之治,国有诛者而主无怒焉。”高诱注云:“因法而行,故不怒也。”在谈到“乱国”与“治国”的区别时特别指出:“治国则不然,言事者必究于法,而为行者必治于官……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逾其法。”

其二,义与宜:因时宜而变法。《淮南子》“法生于义”的法律观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这也是“义”的应有之义。《淮南子·齐俗训》中说“义者,循理而行宜也”“义者宜也”。法是因义而生,但也要随着时代不同而变化,以适应时代的要求,这就是“宜”,“是故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法度不同,非务相反也,时世异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所以为法者,与化推移者也”。

时代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法也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化,这就是“法其所以为法”。《淮南子·泛论训》指出,“天下岂有常法哉”“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反之,如果墨守成规,“欲以一行之礼,一定之法,应时偶变,其不能中权亦明矣”。高诱注云:“一行之礼,非随时礼也,一定之法,非随时法也,故曰不能中权。权则因时制宜,不失中道也。”所以,“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今世之法籍与时变,礼义与俗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论断:“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同《吕氏春秋》一样,《淮南子》在谈到因时而变法的问题时,也举了“刻舟求剑”的例子。在《淮南子·说林训》的开篇就说:“以一世之度制治天下,譬犹客之乘舟,中流遗其剑,遽契其舟桅,暮薄而求之,其不知物类亦甚矣!”

其三,义与性:因民性而行法。“法生于义”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法的实施应当顺应民性。《淮南子·泰族训》说“圣人之治天下,非易民性也,拊循其所有而涤荡之,故因则大、化则细矣”“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法律只有顺应民性,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也就是《淮南子·泛论训》中说的“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淮南子》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人的贪欲的本性决定的。《淮南子·泛训论》说:“今人之所以犯囹圄之罪,而陷于刑戮之患者,由嗜欲无厌,不循度量之故也。”而解决的办法,就是顺应民性,实施教化,特别是要以法为教。《淮南子·泰族训》指出:“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乡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

因此,因民性而行法,就是要实现刑罚不用、政令约省的目的,这就又回到了《淮南子》法律观的本原:治道无为,这也正是教化所追求的目标。正如《淮南子·泰族训》中所说:“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所以,“太上养化,其次正法”。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