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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人追兔”看“定分止争”

2024-04-09 09:37: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慎子》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有一只野兔在田野上奔跑,在这只兔子的身后,有很多人追着想要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兔子,却没有人去抢,这是为什么呢?人们并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田野里的兔子权属没有确定,谁都有资格去追,而市场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就不能争了。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这世上的利益就像兔子一样,如果所有权归属不清,就会不断引起纷争;如果制定一套规则分清所有权归属,并由国家强制力进行权威背书,纷争就会停止。正所谓,“定分”才能“止争”。

关于“百人追兔”的故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作了更为系统的阐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在法家看来,“争夺”是人类的天性,即使是圣人也避免不了。如果“名分”不定,就算是尧舜禹汤这样的圣人都会拼命去追逐利益;相反,如果“名分已定”,连贪婪的盗贼都不会起争夺之心。商鞅从而提出“定分”的重要:“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也就是说,“分未定”,在面临资源稀缺、物质匮乏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百人逐之”而出现社会混乱的局面;相反,在同等情况下,“分已定”则会导致“人虽鄙而不争”的局面。商鞅进而得出“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的结论。商鞅用“百人追兔”的故事来证明法的重要作用,说明所有权在确定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

在原始社会,法律尚未出现,每个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便是“法律”。那么,“法律”如何执行呢?那就得靠每个人的能力说话,靠暴力、比拳头。当一个人打不过对方时,他就依靠血缘关系叫来自己的亲朋好友当帮手,原本一场“一对一”的对决,就演变升级成了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群殴。人数越多、拳头越大、力量越强的一方,就能在力量的比拼中得到更多的食物、资源和领地。

但毕竟“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又能保证自己所在的阵营永远是最强的呢?长此以往,战争周而复始,试问一个永远处于战争状态的社会,一个时时刻刻都缺乏稳定秩序的社会,如何发展生产力?如何发展进步?不管是谁,肯定都不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这时候“定分止争”机制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财产的所有权属确定了,财产便有了主人,在这一规则范围内自然就不会再发生纷争。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对“定分止争”这一法律规则在实现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有了比较深入的思考。管仲提出“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讲“百人追兔”的慎到提出了“塞愿望”的主张:“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大意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去堵塞老百姓不合理的非分欲求,通过法律把百姓天生对物质的追求严格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社会纷争,从而维护社会安宁和谐。

商鞅则继承了管仲“定分止争”的观点和慎到“塞愿望”的主张,进一步指明了法律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定名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天性,如果顺应这一天性而不加以节制,自然会引发社会纷争,想要维持社会稳定,必须通过法律法令来确定名分;名分定下来了,人的社会地位就固定了,相应的物质财富分配也固定下来;一旦人的名分、社会地位与自己所拥有的社会物质财富相匹配,就不会发生争夺,社会纷争制止了,战争也自然而然会避免。法的“定分”作用包括“定赏分财”“制土分民”“明分任职”等,这是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由此可见,法律不仅维护人的私有财产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维护等级制度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显然,私有财产所有权属明确、社会财富分配秩序合理有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纷争,实现社会安稳和谐。为什么私有财产所有权属问题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能够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孟子或许给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大意是:有一定财产收入的人,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所以最根本的是让老百姓在生活上实现基本保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安宁、政治稳定。

正是基于此,历代统治者们都始终谨记,通过“制民之产”的方式来维持和改善老百姓的基本生活,从而确保政权稳固,而“制民之产”的前提条件就是“定分止争”。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