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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案件管辖制度

2024-04-08 10:56: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礼·秋官司寇》中的案件管辖制度,是根据居民住所地和身份两个方面来确立的。西周实行乡、遂或国、野区域划分制度,居住在“国”或“乡”中的居民属于国人,大体属于贵族、自由民,居住在“遂”或“野”中的庶人、野人,大体属于身份较低的奴隶等。《周礼》规定,负责受理“国”和“乡”中的“国人”案件的是乡士,受理“遂”和“野”中的庶人、奴隶等人案件的官员是遂士、县士,负责审理直属周天子管辖的大夫所封采邑地区居民(大体也属于自由民)案件的官员是方士,受理诸侯们之间案件的官员是讶士。

根据《周礼》所载,乡士的职责是受理国都及其城郊“六乡”的“国人”的诉讼,各掌所属乡的“国人”数目,平时对他们监督、告诫,诉讼时受理他们的案件,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罪状的轻重,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写出判决意见,过十天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乡士挑选合适的日期施刑或诛杀,杀后陈尸三日。如果周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周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与议罪。凡王国有大事时,就负责诛杀违犯禁令的人。

《周礼》记载,遂士掌理“遂”中“野人”的诉讼,各掌所属遂的“野人”数目,平时监督和告诫并纠察他们要遵守法令,受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案情的轻重,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写出判决意见,过二十天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遂士挑选合适的日期就国郊施刑或诛杀,杀后各在本遂陈尸三日。如果周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就命三公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与议罪。凡郊地有大事,就诛杀那些违犯命令的人。

《周礼》记载,县士掌理野地(公邑)的诉讼,各掌所属公邑的“野人”数目,平时监督和告诫他们遵守法令,并受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案情的轻重,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过三十天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县士挑选合适的日期施刑或诛杀,各就本公邑行刑,杀后陈尸三日。如果周王想要赦免某罪犯,就命令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与议罪。凡野地有大事,就诛杀违犯命令的人。

《周礼》记载,方士掌理采邑的诉讼,听察他们的讼辞,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过三个月而后把案件上报王朝。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的评断意见,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方士记录所判的罪刑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官吏。对采邑所上报的有疑难的案件,负责初审,尔后上报大司寇。

《周礼》记载,讶士掌理四方诸侯的诉讼,向诸侯国解释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的本意。凡四方诸侯国有疑难案件或问题需向士师请示的,都先见讶士,由讶士通报士师。四方诸侯如果发生君臣淫乱、上下相虐之类的案件,就前往审断。凡王国有大事聚集民众,就宣读誓命和禁令。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周礼》所规定的案件管辖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不同身份由不同官员审理。“国人”的案件(自由民)由“国人”固定的司法官员来审理,“野人”的案件(奴隶等其他地位低的人)由“野人”固定的司法官员审理,涉及诸侯的案件由固定的司法官员审理,直属周王管辖的大夫采邑内的案件由固定的司法官员审理。“礼所以别贵贱”于此可见一斑。这一点对后世产生了一定影响。许多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司法机构非有皇帝许可不能擅自拘捕审问贵族和官吏。如汉初即有先请制度,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均先行请示皇帝,才能逮捕审问。

第二,周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国人”的地位较高,所以,如果周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周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亲自前往参与议罪;“野人”的地位低,如果周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不必亲自参与,但可以命三公大臣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与议罪。所以,孔子在《论语·季氏》中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义的时候,那么礼仪音乐的制作和征讨的权力,都在天子的手中。天下无道,则堕落为诸侯掌控)。这一点对后世的影响不言而喻。

第三,保留了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贵族议事会集体审理案件的风俗。《左传·昭公六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杨伯峻注:“刑辟即刑律。”“议事以制”就是遇到重要案件,由国王召集大臣集体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周礼》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时期的风俗习惯,因此,规定了审理案件由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这一点对后世也有一定影响。如明清时期的“三法司”会审制度等。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