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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谈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实质法益——

应以生物多样性为核心

2024-03-27 10:41: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之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野生动物刑法保护领域显失公平判决频出,凸显背后的司法与理论困境。其背后的原因实则隐藏于一个基本理论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益之明晰。刑法以保护法益为根本,刑罚惩罚侵犯公民、社会以及国家法益的行为。然而,相比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传统犯罪,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有其特殊性,需要直面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选择与平衡,并不能基于传统道德与伦理而直接明晰刑法所保护之法益。故此,要厘清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司法困局后隐藏的逻辑脉络,明晰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基本思路,论证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实质——生物多样性,最后回归司法,以个案分析的方式阐述生物多样性法益的解释批判功能与司法适用功能。

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和相关野生动物管理秩序。依此逻辑,侵犯野生动物管理秩序法益的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可罚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相应罪名及其背后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规即可定罪与量刑。但正是此种定罪量刑路径带来了看似合乎刑法规定、实则违背刑法价值之判决。事实上,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确证必须首先再次审视和厘定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内容范畴与解释方法,而此问题的厘清无法脱离行政法保护法益与刑法保护法益之界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之调和。

刑法基于法益位阶之衡量,在某些野生动物保护法益高于人类自身保护法益的情形下设立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罪名。故此,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明晰是司法实践中个案公正裁判的前提,亦是审慎反思现行立法的逻辑起点。对于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重构,要扬弃传统形式法益观,明晰并倡导实质法益观。在“相对人类中心法益观”的基本立场之下,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实质法益应以生物多样性为核心,即保护以野生动物生存权为基础的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界定不应以“资源”为标准,而应以物种在生态自然中的“稀缺性”为标准,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生态系统中动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之维护可能不能为人类带来短期利益,但符合人类长久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在此基础上,生物多样性法益既具有法律的解释与批判功能,亦具有司法适用功能,能够有效破除当前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司法理论困境。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