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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谈甄别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方法——

采用一般识别法与具体识别法

2024-03-27 10:41:5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法治化视阈下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分野》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当前严厉惩治网络暴力确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抑或善意批评乃宪法权利,也应予以充分保障。然而,两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因此,在惩治网络暴力时不伤及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两者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准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和犯罪,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之间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具体表现在:社会评价的负面性、批评基础可能失实、言论内容的私密性、言语方式的批评性、信息来源的非官方性、言论后果的严重性六个方面。网络暴力大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诽谤、侮辱形式体现出来。但是,与传统的侮辱、诽谤不同,它既可能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可能是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网络具有人数众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匿名程度高等特点,被“网暴”的人遭受的伤害更大。舆论监督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系公民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在网络社会,公众通过在网上进行揭露、批评即进行网络监督是一种既便捷又有效的监督形态。虽然言论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具有重要价值,但并非绝对的、至上的权利,其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那就是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个人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权主要体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行使,这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为此,首先需要明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官员的监督批评性言论优位原则、对特殊群体的网络言论实行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存疑有利于言论人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初步核实原则等。

甄别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方法采用一般识别法与具体识别法:一般识别法主要考量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具有侮辱、诽谤性,综合全文内容考量是否具有公益性,评论者是否具有客观中立性,话题本身是否具有公共性,被评论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评论内容与事件本身是否具有相关性等;具体识别法应甄别舆论监督与侮辱罪、诽谤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区别。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