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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柳谈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体系的构建——

应该秉持积极预防理念

2024-03-27 10:42: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在《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食品安全司法规制的前置法衔接与体系性优化——以农药残留为视角》的文章中指出: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在食品的种植、生产与加工过程中,农药是食品安全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不仅会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法益,还会污染整个生态环境体系,甚至导致人类社会动荡不安。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应该从农药监管入手来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体系。鉴于此,我国为了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体系,根据食品安全现状出台一系列法律规范,重点强调对食品安全中农药残留问题进行规制。

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司法规制过程中,虽然司法规制模式不断改进,但并未完全消除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时的不足,因为前置法上的衔接失衡导致农药残留标准等一系列认定难题,并引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甚至导致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失灵与空置化。因此,要梳理食品安全前置法规中关于农药残留的概念定义与分级分类规则,优化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中的前置法设置与衔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争议。为了更好地发挥前置法的参照和指引作用,需要保持前置法的安定性与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其与刑法的衔接过程中保证对具体规范解读的准确性,同时坚持科学性作为标准来准确地判断农药残留在食品中的具体影响,避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司法规制遏制了农业生产,同时也防止对前置法中对农药残留的监管疏忽导致司法规制漏洞。

域外较早展开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司法规制,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科技进步更新相关理念,在立法上注重体系性并强调风险预防,注重对农药进行风险评估。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体系的构建应该秉持积极预防理念,优化既有的风险评估制度,设置禁限用农药清单用以参考,并从法益厘清、司法解释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优化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