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息讼止争

2024-03-22 10:23: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孔子提出“无讼”主张时,正处于礼崩乐坏的时代,诸侯之间纷争四起,战事不断,有的诸侯为了胜诉,不惜重金贿赂裁判者,更有甚者因争讼而酿成血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孔子力倡“无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无讼”来维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和谐稳定的礼治秩序。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所希望的,对和谐与稳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国统治者的永恒目标。

为了“息讼”,历史上的古圣先贤们绞尽脑汁想了很多办法,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通过自己的身教言传来感化众人。相传舜帝就是一位“息讼止争”的高手。《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载:历山的农民田界不清,舜帝来到历山后与农人一起耕地,一年后就把田界给划分清楚了。在河滨以打鱼为生的渔民为争夺有利地势而发生争斗,舜帝到河滨与渔民一起打鱼,一年后渔民们争相将好的地势让给长者。

舜帝通过自己的身教言传,感化了历山的农民、雷泽的渔民。舜帝居住的地方一年之后成了村落,两年之后成为城邑,三年以后便成了都市。可以说,舜帝以仁义诚信的模范带头作用化解了纠纷,为后世树立了“息讼止争”“以德止争”的榜样。其后的周文王,也以“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而使周国境内“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

经过后世儒者的提倡,舜帝、文王这种行德政以平决狱讼的方式,逐渐成为历代为政者的追求。为了达到“无讼”的目的,历代统治者除了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还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设计,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有四个。

第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严厉刑罚制度。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容体系上看,法律内容是以刑为主,民刑不分,民法、诉讼法等保护百姓权益的法律基本没有,整体上社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另外,为了增加违法成本,“族株连坐”就成为宗法等级观念森严时代的不二选择。早在殷商时期,“罪人以族”就开始实行,一人犯法,父母、妻子、兄弟一同治罪,滥施族刑;直到清代,“连坐”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百姓、维护统治地位的最有效的强力措施之一。这种严厉残暴的刑罚制度,使得老百姓惧怕衙门官府,对打官司避而远之。

第二,替代官府裁判的调处制度。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乡党。历代统治者通过强化乡党作用赋予其司法职能,以此来维护自身专制统治。为了减少讼争,县级以下宗族的祠堂组织和村社的保甲制度等具有强大的调解功能,积累了大量调解经验,还形成了一整套调处制度。经过长时间发展,调处制度到清代逐步完善,一般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民间自行调处,也叫“私休”。一旦发生争执,不是直接对簿公堂,而是先找族长、乡保解决。如果一方已告官,可以等乡里调处成功后,再去官府销案。二是“官批民调”,就是官府接到民间诉状后,知县、知州认为情节轻微或者涉及亲族关系的,不值得或不便于公开传讯的,可将诉状转达到族长、乡保处。三是官府直接出面调处。客观上看,调处制度对平息争讼起到了巨大作用,也为“无讼”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严格限制讼师职业。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律师这类给人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被贬为“讼师”“讼棍”,统治者对这一职业大肆贬伐,认为“健讼之盛,其根在唆讼之人”。中国最早的律师,应当是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他学识渊博,精通逻辑学,以研究辩论术著称,不但帮人打官司还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但他太激进,不但反对礼治,而且主张“两可说”(就是在当时正统观点看来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诡辩论)。最终邓析被当权者以“教讼乱制”为由处死,落得个陈尸示众的下场。当然邓析因讼被杀这个事例有些极端,主要是他太有“本事”,搞得郑国大乱,对统治者带来极大威胁。但这也不断警示后世统治者要对“邓析”这样扰乱社会秩序的“讼棍”“讼师”之流严加限制。长此以往,在上位者的不断防范、限制和打击下,讼师这类职业越来越为人所鄙视,慢慢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讼师少了,自然而然人们从讼师那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也就少了,通过讼师提出诉讼就更加不可能了。

第四,重征讼费。当事人在起诉时要向官府缴纳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叫作诉讼费用。为了增加诉讼成本,达到禁讼息讼的目的,官府往往会向当事人征收高额的诉讼费用。《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中载有两句话。第一句话是“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意思是:凡是涉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缴纳相当的诉讼费用,而这个所谓“束矢”相当昂贵,平民老百姓根本就无力缴纳,自然就谈不上提起诉讼了。第二句话是“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意思是:凡是涉及提起刑事诉讼的,不仅要交呈诉状,还要缴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用,而且要到三日过后,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对于无力缴纳高昂讼费的贫苦百姓来说,即使有天大的冤情,也只能沉冤海底了。重征讼费的目的在于“禁民讼”,客观上也起到“息讼”目的。

“好人不见官”心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及体制根源,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这一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很大影响。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深入人心。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