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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谈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应构建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2024-02-26 10:19: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山东大学法学院宋保振在《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当数字技术成为人们参与公共生活、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时,“数字弱势群体”面对的数字障碍,已深刻影响到公民的平等、人格与自由价值根基。面对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数字鸿沟和红利差异,如何通过法学范式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贯彻数字人权并最终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实践。

“数字弱势群体”即由于主体在经济、技术、社会地位及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和数字科技的非均衡传导、信息时代的虚实同构、去中心化新型社会结构的限制,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理解和利用网络数据信息,进而导致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被边缘化乃至正当权利受损的特定人。他们通常因缺乏基本的数据权利意识、必备的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相应的运算能力及开展管理和决策的运用目的,“不能”或“难以”有效获取、分析和运用社会信息网中的“有价”数据信息,始终处于数字红利的边缘。

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依据有:一是制度层面,在整个公民权利体系中,社会权提供了保障弱者的直接规范依据;二是现实层面,面对数字社会变革,社会权的内涵也相应拓展;三是逻辑层面,“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同社会权内在契合。

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社会权设定主要为了完成以下任务:一是保障合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二是实现个体自由发展之均等机会;三是保护和促进家庭及实现就业自由;四是降低或均衡特别生活负担。结合该任务与“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相关性,可将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目标界定为如下三点:一是从社会权初始目的出发,提供维持公民数字化生活“适当水准”的条件;二是从权利本位出发,将“数字弱势群体”共享数字红利论证为基于个体权利的社会应得;三是结合现代人权理念,将权益保障从个体性社会救助转向普惠式社会福利。三个目标相互关联,逐步递进,阐释了经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内在逻辑。

当我们选择社会权保障某公民权益时,其运行依据就是借助社会权的功能明确国家义务,将普遍化、道德化的价值宣示,转化为理性化、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具体到“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就是围绕社会权的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收益权等功能,构建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