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明德慎罚

2024-02-21 14:53:3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姬守中

“明德慎罚”一词出自《尚书·康诰》,是西周初期杰出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周公姬旦提出来的。武王去世后,成王年幼,周公摄政当国。纣王之子武庚趁机蛊惑管叔、蔡叔等人,纠集东夷方国反叛作乱。周公率师东征,经过三年苦战,终于平定叛乱。那年三月,春和景明,周公在洛水旁举行新都城奠基仪式,四方臣民都前来参加。在这个盛会上,周公宣读了成王封康叔(武王最小的弟弟)于殷地的任命,对康叔进行了一番训诫教导,核心要求是“明德慎罚”,希望康叔彰显德政,慎用刑罚。《康诰》记载了周公对康叔的训辞,一直被视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哲学的经典。

“明德”连接“天命”和民心,是“慎罚”的精神主宰。周灭商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从理论上如何对待夏商以来的“天命”。如果简单肯定“天命”,就意味着自我否定翦商的正当性;如果简单否定“天命”,就意味着自我否定建周的神圣性。西周初期统治者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强烈的忧患意识,提出了“以德配天”,认为“天命”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核心是敬天保民。周公告诫康叔“惟命不常”,“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加强道德修养,力戒骄奢淫逸,关心小民疾苦,才能保有“天命”。这种新的天命观把民心提高到“天命”的高度,“明德”把“天命”和民心连接在一起,从而推动夏商以来形成的神本论天命观转向人本论,为政权的正当性和神圣性提供了基本依据。西周初期统治者已清醒认识到,刑罚会直接影响民心向背。“明德慎罚”体现了这种新天命观,在“明德”的指引下,“慎罚”超越了夏商的“神判”和“天罚”。自此,中国古代法律开始从“重神”转向“重人”,人的地位逐步提高。

“慎罚”要求刑罚适中,是“明德”的具体体现。周灭商后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实践上如何对殷地进行有效治理,巩固新生政权。周公二次东征后,虽然武力上取胜了,但康叔所封的殷地社会矛盾仍然尖锐复杂。周公教导康叔“德之说于罚之行”,就是要把德政的思想体现到刑罚实践中,使两者相得益彰。“慎罚”反对不教而诛、滥用刑罚,但也不是一味轻罚,更不是无罚。周公告诫康叔,不要欺负鳏寡等弱小群体;不要按照个人的好恶来适用刑罚,要严格按照法律准则定罪;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从重处罚故意犯罪;对于犯人的供词要审慎鉴定,用五六天到十天时间去考虑;对于那些欺骗民众、为非作歹的官员一定要严惩不贷。

王国维曾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第一次把德政和刑罚有机融合起来,不仅阐明了治理殷地、保有“天命”的基本方略,塑造了西周法制文明,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德刑并用被历代统治者所遵循,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显著特征。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等思想,无不是从“明德慎罚”思想中汲取营养,既一脉相承,又因时制宜。荀子评论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