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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东谈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应当将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纳入其中

2024-02-09 11:06: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震东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系指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的清理债务的特定程序。所谓的法庭内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实际上是指个人破产程序。而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属于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即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前,通过特定的债务咨询机构,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的债务清理程序,它是相对于法庭内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言的。但个人破产程序属于集体清偿程序,而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则属于个别清偿程序。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协商方式使其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庭内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统一对待债权人而无法满足债权人、债务人多元化需求的不足,以另一种方式缓解日益严重的个人负债问题,对建立立体化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反映了基于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较之于法庭内清理的不同功能和优势,以具有公信力的咨询管理机构负责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具有现实的适应性。

理论上,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可以让个人债务人充分利用程序选择的便利,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规避程序前置的缠累。但在实际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债务清偿上存在的对抗性等各种原因往往让债务人更倾向于不经过法庭外债务清理而径行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这使得相当数量本可以通过前置程序进行解决的案件也被提交到了法院,让所谓的自由选择形同虚设。其在降低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庭外协商和解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适当的个人债务法庭外强制清理的模式,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个人破产程序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体现了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前置主义相较于自由选择主义的突出优势。

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有着申请门槛低、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滥用破产程序、合理清理债权债务等优势。设置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已经成为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关国家的立法主流。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将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纳入其中,结合相关经验,设立专门从事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的职能部门,从法庭外到法庭内,建立完善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以满足不同情况的个人债务人多元化的债务清理需求。

(赵珊珊 整理)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