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彭岳谈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可从三个维度对其实施不同类型的规制

2024-02-02 09:40:2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南京大学法学院彭岳在《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上发表题为《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得益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受制于同业竞争压力的增加,以在线平台为代表的各类营利主体越来越倾向于大量收集、获取、储存和分析个人数据,以扩大其对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信息优势,并利用行为经济学关于个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的洞见,强化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促使后者作出非理性、非自愿或有损个人利益的消费决策。相关在线市场操纵行为不仅可能妨碍个人意思自治、侵害个人尊严,还可能扰乱市场竞争过程和秩序,进而有损整体社会福利。

传统规制方法将消费者视为理性经济人,试图通过信息范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议价能力差异问题。这一规制方法没有充分重视消费者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在线市场操纵行为无论在范围、规模还是深度上均与传统商业操纵行为有明显不同。在消费者被数字技术介导,个人行为数据化过程不可逆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认真对待此类操纵行为,限制它们对消费者真实意思自治的过度侵犯。即使某一市场行为构成典型的在线操纵,在现代规制理念下,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可以随时介入予以矫正。在确立操纵概念之后,还要进一步分析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确定引入法律规制的门槛要件。

现有立法对在线市场操纵行为规制不足的问题,可从三个维度对其实施不同类型的规制。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旨在增强个人对本人信息的控制力,将“取得个人的同意”作为授权他人处理本人数据的前提要件之一。问题是,受思维模式所限,普通个人往往过于轻易作出同意决定,从而陷入“隐私悖论”。与之不同,利益一致规制路径和法律助推路径并不认为个人同意是万能解药,而是分别从给特定市场主体施加额外义务和促进消费者理性思考的角度来应对在线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规制危机。此类规制方法有助于缓解在线市场操纵对消费者的盘剥。但是,无论是利益一致规制路径还是法律助推路径,均有可能深度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在引入相关规制措施时,有必要对之施加实质性限制。就此,行为经济学的洞见将提供极为有益的指导。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