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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殿试策问题看法制建设的关注点

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一

2024-01-25 09:37: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殷啸虎

清朝入关后,全盘沿袭了明朝的科举制度。作为科举考试最高一级和最终环节的殿试,也和明朝一样,不仅由皇帝“亲策于廷”,而且考试形式也是“时务策”,策问题目的内容也是朝廷所关心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军事乃至法制等方面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政色彩。顺治六年(1649年)的殿试策问就明确要求:“尔多士经术济世,直陈无隐,务期要言可行,不用四六旧套,朕将亲览焉。”而状元对策的内容也是围绕这些问题直抒胸臆,阐述自己的见解。其中有关法制问题的对策不仅反映了状元们对这些问题的基本看法,而且这些状元后来大都在朝廷中身居高位,有的官拜督抚乃至宰辅之职,在他们的从政实践中,这些看法和主张也奠定了他们治国理政的思想理论基础。

状元们的对策是针对皇帝的策问提出的,而策问又是朝廷所关心和关注的治国理政的现实问题。因此,殿试策问题有关法制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法制建设的关注点,也是状元们对策的现实基础。

关注法制建设各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清代殿试策问的一个鲜明特点。清朝入关后于顺治三年(1646年)举行的第一场殿试的策问题中就指出:“在外各官贪酷不公者甚众。临民听讼,惟贿是图,善恶不分,曲直颠倒……必如何而后能使官方清肃,风俗还淳,以致太平欤?”顺治十二年(1655年)策问也坦承:“纪纲犹有未振,法度犹有未张。”顺治十五年(1658年)策问更是直言:“明慎用刑之念虽切,而自干法网者犹多,岂人心之尽不古若与,抑奉行者未得其实也?”因此,如何发挥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就成为殿试策问最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之一。

清代殿试涉及法制方面的问题非常广泛,特别是从康熙年间起,在殿试策问中会专门有一个法制方面的问题,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策问的法制问题是:“至于刑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者也。若乃饰辞周内,轻重失平,又或恣意滥刑,无辜罹罪,朕甚痛之。每当法司奏谳,必详酌再三求其可生之理。兹欲听狱之吏,体朝廷好生之心,悉归平允,以渐臻于刑措,何道而可?”问题可以说是非常具体。这些法制策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明刑弼教。明刑弼教可以说是法制建设的目的之一,也是殿试策问中多次阐述的问题。顺治十六年(1659年)殿试策问就指出“教化为朝廷首务,刑法乃民命攸关”,刑法是推进教化的重要手段,而教化则是实施刑法的目的,两者关系可谓是相辅相成。在策问关于法制的提问里,多次提到“明刑所以弼教”。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殿试策问:“《书》称:刑期无刑,辟以止辟……将使惟明惟允,无纵无枉,以协于弼教之意,果操何道欤?”道光六年(1826年)殿试策问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也指出:“先王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刑罚明而后教化行,狱讼平而后民心服。”

明刑弼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刑要适中,防止滥刑。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殿试策问就指出:“至于刑以弼教,古圣王不得已而用之者也。朕于大小之狱,必平必慎,每念民命至重,务委曲以求其生。”但那些“听狱之吏,至有恣用酷刑,滥伤民命者,何其惨而不德也”。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殿试策问也指出:“明刑所以弼教……议谳者,必审宽严之当,持情法之平。”而用刑适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断狱“无枉无纵”。在清代殿试有关法制的策问中,也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嘉庆十三年(1808年)殿试策问就问道:“将欲矜慎庶狱,无枉无纵,果何道之从欤?”嘉庆十六年(1811年)殿试策问也提到“以期无枉无纵”,道光六年殿试策问也要求“明慎用刑,期于无枉无纵”。

第二,关于反腐倡廉。反腐倡廉也是清代殿试策问中关注度最高的法制问题之一。在殿试策问中,多次援引《礼记》中的“大臣法,小臣廉”,要求无论是官阶高的大臣还是官阶低的小臣,都应遵纪守法,保证清正廉洁的作风。同时也表明,在廉洁奉公方面,大臣更应起到表率作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殿试策问就针对“大臣法,小臣廉”指出:“大臣者,小臣之表也。吏不廉,则民生不安,大臣不法则小臣不廉。”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殿试策问也指出:“《周官》六计弊吏,皆冠以廉,则廉固居官所首重矣!”

倡廉必要反腐,如何反腐才能有效?这也是清代殿试策问中多次提到的问题。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殿试策问说:“顾侵渔之弊未尽除,黩墨之风未尽息,何以杜其源,遏其流?”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殿试策问也提出:“察吏非不严,而贪墨未息……今欲大法小廉,肃清纲纪,将何道之从?”

第三,关于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清代殿试策问关于法制建设的问题,不少是从法制历史发展的视角提出的。既有对法制历史知识的询问,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殿试策问:“禹刑汤刑,其书缺轶肉刑除于何时?非刑酷于何代?刑之属何以共系三千?”也有对法制发展脉络的梳理,如道光十六年(1836年)殿试策问有:“唐之律、令、格、式,宋之《刑统》,元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明之《大明律令》,其轻其重,其沿其革,能详陈欤?”还有是对法制经验的总结与借鉴,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殿试策问在叙述了律学发展过程后提问:“方今东西各国,法学皆设专科,能旁采译书,以备参考欤?”

当然,这是从大的方面而言,其他法制建设方面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清代的状元策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和阐述。因此,这些策问题和状元的对策一样,为我们了解和研究清代法制建设的关注点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和路径。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