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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世界贡献:以人权的文化相对性与选择性适用理论为视角

2024-01-15 14:44:4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 汪超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基于其所处的社会之传统价值与文化规范,换言之,法律规则与法律行为受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的传统规范以及这些传统社会文化规范所运行的制度环境的影响。传统社会文化规范体现在法律规则之中,其中既包含了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包含了非正式的程序与实践。因而,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与价值观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这一法律规则的价值与文化相对性在中西方人权观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当主要基于西方人权观所制定的人权标准被适用于西方国家以外的不同社会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时,对于法律规则与其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规范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正式的人权标准在不同文化价值观的法域的移植事实上是西方价值观作为某一个社会文化群体的特定价值规范被用于另一个社会文化群体,然而其根本性的文化规范却无法被相应地效仿。这也就是文化相对主义和人权观的相互关系。

文化相对主义与亚洲集体人权观

文化相对主义有助于我们理解亚洲价值,尤其是亚洲国家的人权观。亚洲国家基于其自身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宗教、政治与经济背景和条件,形成了以集体权利为核心的亚洲人权观。1993年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第四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116号决议,决定召开区域筹备会议。按照这项决议,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于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曼谷举行会议,并通过了《曼谷宣言》。《曼谷宣言》系统性地代表了亚洲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在承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强调了每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洲和北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有其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宗教、政治与经济背景。基于此,亚洲国家提出,第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同等重要。第二,以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以及民族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而生存权和发展权更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而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地位这一问题,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在承认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则强调人权的普世性并认为没有一项权利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文化相对主义与人权的普世性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张力。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产生的权利,源于人性本身,如果人性具有普遍性,则人权应具有普世性,亦即不应以文化相对主义视角看待人权。然而,人性本身是受地域文化影响的,即便是人们基于身高、体重、肤色或其他生理特征所选择的婚姻伴侣,也会对下一代集体基因产生影响,更何况人们基于文化倾向性所作出的其他选择,势必对人性所呈现的状态和特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不同地域的人权观。

东西方人权观差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选择性适用

东西方人权观的差异使国际人权公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本地解释与适用。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在国际领域的经济与政治权力使得与自由和民主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相关联的贸易与人权标准被强加于欧美文化传统以外的国家和社会,但是,这些贸易与人权标准作为正式的国际法规则对于欧美文化传统以外的社会的本地文化规范的取代效应则较小。

国际公约的履行关系到对于国际法律标准的解释和实行。当条约涉及基于非本地规范所产生的规则时,(对于该规则的)解释就涉及了对于非本地规则依照由本地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所产生的本地规范进行解释的选择性适用(selective adaptation)的互动过程。选择性适用是关于一种使国际规则与当地文化传统规范相融合的互动过程。选择性适用这一模型提示了履行国际人权标准可能需要包容当地的文化传统规范。这并不是将不履行国际公约正当化,而应该说,选择性适用设想了一种用于理解非本地规则体系(例如国际人权标准)作为依据,用于支撑非本地规则的传统规范(例如欧美人权观)与本地传统社会文化规范(例如亚洲人权观)的共同性程度所进行解释和应用的现实。

国际公约的本地履行关系到多维度、多领域的条约规则解释与应用。选择性适用模型也可以被看作是参照认知形态(Perception)、互补性(Complementarity和受认同度(Legitimacy)这些因素来运行的。认知形态影响着对于外来规则和本地传统规范和实践的理解。这关系到对于国际规则体系、成效和过程相关的要求的认知,以及对于当地条件和期望的认知。互补性描述了两种表面上相反的现象通过各自保留核心特征而与此同时又相互支持并发生效力的方式而结合的这样一种背景环境。受认同度则是关于本地的社会成员对于国际标准的目的和影响的支持程度。所有这些本地社会文化规范的因素都影响到了国际公约如何在一个国家内部得以履行和适用。

人权的普世性和文化相对性的关系,以及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地位的看法是东西方人权观和价值观差异的一个缩影。人权观、价值观,乃至文明间的冲突在美西方鼓吹“经济脱钩”的今天对于战后乃至冷战后以联合国为中心、以和平和发展为主流、以国际法规则为基础的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构成越来越重要的挑战。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凝聚东西方规范性共识

载入中国宪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则是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的一种尝试。笔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事实上可用于寻求一种国际的规范性共识(normative consensus),也即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西方所倡导的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理念相结合,基于人文主义的相互依存理论(humanitys interdependence)使不同文化和不同价值观的国家可以在人类所共有的人文主义的相互依存基础上相互共存。在当今这样一个地缘竞争加剧的大变局时代,在东西方文化与价值观差异的裂缝日渐增大的大背景下,我们寄希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基于人类安全和人文主义的相互依存搭建一个东西方文化与价值观的规范性共识。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追求共赢合作和政治互信,借此实现经济相互依存、解决气候变化、消除贫困等全球性问题的理念与指引。这与法国哲学家欧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的观点不谋而合,勒南认为“民族不是通过种族或文化联系在一起,而是通过深刻的集体感和共同命运连结在一起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西方主张的人类安全和人文主义思想。人类安全概念是西方文化与人文主义的产物,首次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其含义为“免受饥饿、疾病和镇压等长期威胁的安全”“保护日常生活方式免受突发、有害性打扰”。在人类安全话语中,人权可以理解为人类安全范畴的一个分支,也可以理解为与人类安全概念相并列并共同构成人类尊严。无论如何解读,人类安全概念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其主要目的在于敦促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安全需求。人类安全概念不失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国际法制定中的规范性共识,促进国家共存与合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作者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