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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真理确

2024-01-11 10:59: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张守东

其实古代整个民间讼师群体都受排挤。根据《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从法条可见,政府虽然不时打压讼师,但清律并不一概禁止帮助人打官司的行为,只是特别强调会严惩任何人“教唆词讼”,即在当事人无意打官司的情况下,鼓动人打无理官司或不必要的官司,及在代写诉状的过程中“增减情罪诬告人”,即通过添枝加叶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诬告他人。至于帮助“愚而不能伸冤”的人主张正义,只要“教令得实”即可,即为真有冤情的人提供的法律信息属实,则不受追究。

清朝广为流传着赫赫有名的讼师“谢方樽”的故事,他本有生活原型。该原型是乾隆年间的常熟辛庄人。由于对当时的社会不满,谢某常以机智的言行,讽刺和惩治贪官、恶霸,打抱不平,伸张正义,深受人民大众的喜爱,所以其事迹不胫而走,在民间广为流传。在温汝适的《咫闻录》中称他为谢芳津,夸他“具玲珑之笔,操决断之才,凡有冤抑难伸、倒悬莫解者,投而求之,一词入庭,即能脱兹罗网。其或心起讹诈,即事生情,出人意表;甚至蜃楼海市,平地风波,能使假者认而为真,曲者变而为直,四乡士民,咸推尊而畏惧之,名曰老大。官府幕友,亦慕其名。然救人多而害人少,以故官不加法”。就是说,谢某能够在诉状中把疑难案件的法律与事实说得一清二楚,为法官正确判案提供明晰的思路。当然,有时也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只因大多情况下是帮助人们获得正义,因此官府未将其绳之以法。谢某的故事也说明,官府承认的“代书”之外的“非法讼师”,仍有其存在的空间。

谢某为人排忧解难的故事中,也有涉及婚姻的案例。有两家富人早已为儿女订婚,后来男方家道中落,女方徐姓家长苦于没有理由悔婚,于是借口与男方谈迎娶,留女婿谈至半夜,忽有劫匪破门而入,洗劫财物,并用煤涂黑女婿之脸,然后报官,声称被抢。知县审案,歹徒坚称女婿与其一伙。其实这些人是女方父亲为陷害女婿而招来的亡命之徒。眼看未婚夫蒙冤陷入囹圄,徐家女儿忙与闺蜜商量,闺蜜推荐谢某,于是二人趁黑夜悄悄拜访。听到案情,谢某觉得女儿告父亲本身即属非法,帮不上忙。因为从汉朝到清朝,儒家的法律都有“亲亲相隐”的原则,即住在一起的家人之间有互不举报犯罪的义务,特别是不许儿女告父母,除非涉及谋反等侵害皇帝的罪行。

于是,“女跪于地,痛哭求救。谢巡檐绕屋,数回而定,呼女起曰:‘写一词与汝,投之于官,可两全也’”。谢某在女方的哭求下,踱步徘徊,终于想出妥当的诉状。官阅词,拍案曰:“尔父竟如此之横逆也乎?”女曰:“爱女过切耳。”官曰:“尔乃护夫背父也。”女曰:“妾尚未离父母恩养也。”官默然,复阅至词尾,有“不告害夫,告则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四语,曰:“此词乃情真理确也。”

谢某陈词的绝妙之处不在于他想出了万全之策——因为此事根本没有万全之策,而在于他把徐家女子不可告又不得不告的尴尬处境和盘托出,让知县不得不承认女子的确正处于此种情景中,至于如何是好,这无须讼师出主意。知县也知道,解决之道只能由唯一有权作决定的自己来想。称职的律师不需要自作聪明代替法官作决定,有时候,他只需要帮助法官拿准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要害,法官自然会自信地作出聪明的决定。当然,也有需要律师提示法官该如何解决问题的时候——出色的律师总能知道如何帮助法官锁定问题,如何替法官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看了状词,又经审讯,知县写出如下判语:“礼重婚姻,律严谋害。女虽过爱,难违海誓山盟;婿或极贫,奚厌箪瓢陋巷,兹某嫌婿贫穷而设陷阱,恶过绿林;幸女识夫仁义而首穷奇(中国古代神话中的四凶之一),贞如霜柏。一词剖案,四语动情。得辨公冶之羊,始认昭奚之虎。罚银充赏,婿家可免饥寒;完娶于归,女心亦得安逸;若按情而定断,应科诬死未决之条;幸代首以从宽,聊治得相容隐之罪。徐某薄责三十板,所纠棍徒各与重杖枷示。此判。”

依照清律,抢劫“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徐父诬告女婿劫财,本该按照“诬告反坐”,即诬告人何罪即治诬告者以何罪的法条处罚。此外,诬告人死罪,但尚未被执行死刑,本该杖一百,流三千里,外加服劳役三年,因是女儿告发,按照清律也可算作父亲自首,所以徐父被从轻发落,只责三十板,另罚徐父三千两银子,给女婿用于完婚。事后,徐女以银五十两酬谢闺蜜,而其夫至谢庄,“馈银百两,以报一词救命之德”。结局可谓圆满。

知县在判词中特别称道状词“一词剖案,四语动情。得辨公冶之羊,始认昭奚之虎”,就是说,知县认为“不告害夫,告则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这四句话恰到好处,使得此案真相类似于典故中“公冶之羊、昭奚之虎”一般得以澄清。由此可见,讼师在严厉打压的环境中仍可因其状词出色地呈现当事人真实处境而获得官方默许。毕竟,官府伸张正义有赖于事实真相,而讼师在此可以为官员帮忙而不是添乱。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