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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引经据典”

2023-12-27 11:19: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殷啸虎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之作,不仅在于其汲取了前朝法律的立法精华,法律文本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更在于其“疏议”部分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继承了汉魏以来的律学成就,阐释法理清晰,解释精到,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而其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延续并发扬光大了汉魏以来以经注律的传统,特别是“春秋决狱”的实践。笔者在《春秋决狱的法文化意义》一文(详见于《法治日报》2023年2月15日10版)中也提到:“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也深受春秋决狱传统的影响,在其‘疏议’部分,大量援引儒家经书解释法律,阐释法律文本的经义。”《唐律疏议》用儒家经书和礼仪著作解释法律,阐明立法目的以及法律适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并通过这种“引经据典”,集中阐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指引,对中国古代的立法及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中,特别是在作为总则的《名例律》的“疏议”中,连篇累牍引述了儒家经书和礼仪著作。从其引述的目的和作用来看,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第一,阐明制定《唐律疏议》的目的。首先,通过儒家经典论证了“因政教而施刑法”的法律观,指出了刑罚的目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明确以儒家思想的核心——德礼作为刑罚的基本指导思想,并以此“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其次,通过对“律”和“律疏”的名称的来源,阐明了《唐律》及其“疏议”作为国家大法的正统地位。《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而“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因此,“律”和“律疏”的名称的解释都源于儒家经典,《唐律疏议》也是沿袭了汉代以来儒家注经的传统,自然也具有同经典注疏同等的地位。最后,通过对《尚书大传》《周礼》等儒家经典关于古代法律发展历史的记载的引述,梳理了先秦至唐朝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指出了制定《唐律疏议》的目的,就是明确法律的作用,解释疑难问题,以防止人们误触刑网,“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第二,阐明《唐律疏议》重要制度的理论渊源。《唐律疏议》作为一部以刑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典,在沿袭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的刑法制度。《唐律疏议》在阐述这些制度时,从儒家经典中去寻求和探索其渊源,以说明其正当性与合法性。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渊源的阐述。以作为基本刑罚制度的“五刑”为例:

五刑即笞、杖、徒、流和死五种刑罚。《唐律疏议》通过引述儒家经典中的相关记载,阐述其渊源与内容。关于笞刑,《唐律疏议》通过引述《尚书》的记载,指出了笞刑的目的是“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关于杖刑,《唐律疏议》说“《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关于徒刑,《唐律疏议》引《周礼》:“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并指出“此并徒刑也”;关于流刑,《唐律疏议》说:“《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并指出“今之三流,即其义也”;关于死刑,《唐律疏议》也通过引证儒家经书,说明死刑虽为极刑,但是不得已而用之。

为了论证儒家所主张的“顺天罚罪”,《唐律疏议》援引《孝经·援神契》中“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的说法,作为五刑的理论依据,并根据儒家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论证了“五刑”与“五行”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所主张的刑罚适中的观念。

第三,阐明《唐律疏议》文本规范的理论依据。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儒家经典教义是法律之魂,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根据儒家礼教的要求而制定,并且根据礼教的要求适用。首先,一些规定本身就是基于儒家礼教的要求制定的,如关于老幼减刑的问题,《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疏议”对此的解释是:“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齓者,并不为奴。”并指出,“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明确了这一规范适用的目的和理论依据。其次,说明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基本意图和依据,如《斗讼律》中关于“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的规定,“疏议”的解释是:“《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因此,“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最后,直接以礼教所主张的道德义务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捕亡律》在谈到邻里救助义务的规范时,指出:“依《礼》: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既同邑落,邻居接续,而被强盗及杀人者,皆须递告,即救助之。若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实际上就是将礼教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责任,类似情形在《唐律疏议》的文本规范中也是不少的。

因此,《唐律疏议》的“引经据典”,阐明了立法的原旨与精神,解决了法律适用过程中规范的法律文本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协调了司法实践中情、理、法之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用儒家经典去解释法律文本的做法,揭示了法律规范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做法,也被后世的一些律学著作所沿袭。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