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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对古代刑法的影响

2023-12-27 11:17: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礼》对后世刑法影响甚巨。举其荦荦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1.“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的制度。“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即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一直沿用到明清。

“议亲”之“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议故”之“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议贤”之“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议能”之“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议功”之“功”,指“有大功勋”者;“议贵”之“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议勤”之“勤”,指“有大勤劳”者;“议宾”之“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议”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从“八议”的实际适用来看,其中最重要的是“亲贵”。所谓“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例如,东晋成帝时庐陵(今江西省吉水县)太守羊聃,“刚克粗暴,恃国戚,纵恣尤甚,睚眦之嫌,辄加刑杀。疑郡人简良等为贼,杀二百余人,诛及婴孩,所髡锁复百余”(《晋书》卷四九《羊聃传》)。“有司奏聃罪当死”,但是他的祖姑是皇后,应“八议”。结果是免死罪。刘宋雍州刺史张邵,掠夺人民,贪赃白银达二百四十万两,依法当死,但谢述却上表说:“邵,先朝旧勋,宜蒙优贷(《宋书·谢述传》)。”

“八议”制度暴露了封建法制是等级法、特权法的本质,是以皇权为中心构筑法律适用原则的集中表现。

2.宫廷警卫制度

古代奉行“君为臣纲”,皇权至上,因此,皇帝的人身安全及皇帝的居所安全就成了法律保护的重点。《周礼·冢宰》中专设宫正一职,掌管王宫中的戒令、纠察违反禁令的人。白天按时检查宫中大小官府人员的多少,记载在木板上以待考核。黄昏时敲击木梆检查值班人员。王国有非常事故就命令宿卫王宫,对这些宿卫者也像平常一样进行检查。辨别宫外、宫内的人而禁止他们不在规定的时间出入。考察宫中官吏的功业,纠察他们的德行,检查他们的出入,合理发给他们食粮。摒弃那些放纵、懈怠的官吏以及官吏家属中那些诡异、邪恶的人。按照什伍编制把宫中官吏的子弟组合起来,教他们礼乐射御书数。月底合计宫中官吏的报酬,年终总结宫中官吏的任职情况。凡王国有大事,就命令王宫中大小官府的人员,不要擅离职守、听从命令。春秋时节,摇动木铎告诫宫中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

《周礼》的上述规定,被晋朝采纳入律。《唐律疏议》说,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该篇旨在保卫皇宫安全,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于《名例律》之下,居诸篇之首。《唐律·卫禁律》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3.“五听”审理案件方法

《周礼·司寇》中的小司寇的职责之一,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这“五听”是: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意思是,要依据五个方面来听断诉讼,求得诉讼人的实情:一是依据言辞听断,二是依据神色听断,三是依据气息听断,四是依据听觉听断,五是依据眼神听断。“五听”制度早在周朝以前即有萌芽。《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

“五听”制度作为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其核心任务在于通过“五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秦汉以后的法律大体承继了《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规定。学界一般认为,“五听”制度以人的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而上升为理性认识,运用事理、情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进行判断。其含有一定合乎审讯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的正确成分,但其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臆断、造成冤假错案。

4.建立民事诉讼制度

《周礼·地官·大司徒》载郑玄对“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中的“狱讼”一词注释说:“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这表明有关犯罪方面的刑事诉讼曰狱,有关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曰讼。《周礼·司寇》中士师的职责之一,是“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即凡因财物诉讼的,依据契约、合同来裁决。这与“以五刑纠万民”的刑事诉讼方式是不同的。《周礼》对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对后世影响较大。《唐律疏议》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间,管辖与受理,终审权与越诉以及司法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周礼》不是一部法典,但对后世法典却影响甚大,表明古代学者的学说也是法律的来源之一。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