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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刑事实体法的合规激励立法路径

2023-12-20 10:16: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作为实体法学者,我认为现在合规改革最关键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修改。之所以作出这一论断,是因为程序法的延展空间和裁量空间较大,比如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增加了合规监督评估程序,事实上使相对不起诉成为一种附条件不起诉,这种增设不会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故在修改刑诉法之前,也不会阻碍改革的推进。但是刑事实体法则不同,单位犯罪后合规出罪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这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的关键所在,故如何修改刑事实体法是当下合规改革深化推进最关键的问题。

改革应首先确立实体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即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大维度的实质激励立法观。且以实质出罪论和实质制裁论指导企业合规实体立法活动,停止过度犯罪化的立法、推进适度轻缓化的立法,实现不当罚、不应罚、不需罚行为的去犯罪化,根据实质出罪论,限缩刑法犯罪圈。根据实质制裁论,刑罚制裁手段应秉持谦抑主义。合规本身便是一种刑事制裁,在当今世界鼓励多元化刑事制裁方式背景下,我们要多发展一点刑罚替代措施。

在实质激励立法观指导下,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应当着重修改以下内容。

第一板块是合规作为出罪事由的刑法立法,也就是单位犯罪责任的重构问题,这需要对刑法第三十条进行修正,增设事前合规作为单位犯罪的出罪事由。建议在刑法第三十条增设三十条之一,作为第2款:单位对预防犯罪发生进行有效合规管理的,可以合规出罪。

第二板块是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的刑法立法,这需要对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修正。在刑法第六十六条增设单位合规特别累犯,单位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处理或者从宽量刑的,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同类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贯彻了合规正反双向激励的原则,在累犯制度中增设合规特别累犯制度,加强刑罚威慑效果,防止“纸面合规”。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增设合规整改从宽处罚,作为第六十七条之一:单位犯罪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板块是单位制裁方式的修改,这需要对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正,体现多元化刑罚制裁措施。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增设单位从业禁止,增设与罚金刑匹配的资格罚。在刑法第五十二条增设单位罚金数额确定依据,明确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其建立、履行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决定罚金的数额。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设单位合规缓刑,将缓刑的适用对象扩大至单位。

从出罪事由到量刑情节再到制裁方式,从罪到刑的体系化修改,是符合当前对合规改革的期盼,且不会“伤筋动骨”。总之,在实质激励立法观的指导下,企业合规的刑事实体法修改能够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坚实有力的立法基础,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提供更好的实体法支撑。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蒋安杰)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