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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案卷之三昧

2023-11-13 16:17: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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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士江

光阴荏苒,时间如梭。当思维驻足于廿载检察岁月回思审阅案卷历程的时候,仍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待其“个中滋味”沉淀、析出,加以分鉴,倒还颇有一番思致和“见山见水”的意味。

这里所说的审阅案卷,是指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的案卷送达检察院之后,由公诉人员进行审阅。它既是检察办案的初始,又是核查事实、查实证据和犯罪定性乃至保证罪刑相当等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

初期审阅案卷,似观览人间风景,“无知”的“快乐”驻满心田。至今,我依然记得审阅第一份案卷的场景。那是一桩情感破裂导致的杀人未遂案。铺开案卷,既有“爱别离”的心酸,更有“求不得”的无奈,还有“快意恩仇”的激情。好奇心的驱使,186页的长卷我“白+黑”连夜读完。故事尽管显得有些散落,但经“拼图式”地连缀,依然清晰地构建出案发过程、人物关系和起因结果的脉络。审阅案卷完毕,虽感疲累,但心觉真实,比虚构的文学作品更能让人产生共鸣。翌日清晨,我眉飞色舞地将故事讲述给公诉科科长,满怀表扬的期待,却被意外泼来的一盆冷水浇透。“审阅案卷就是挑刺儿。从欣赏角度顺从公安的思维和侦破路径阅读故事,能挑出错误吗?”冷水,浇透了滚烫的热情,但也疏通了“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的思路歧路的淤堵,将我引领进“从他人自认‘正确’中去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监督境地。此后,每逢审阅案卷,思维的触觉开始从感性想象转移到理性思辨,力求从“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中苦求和发现案卷的瑕疵和错误。

时移事异,我渐趋悟出了审阅案卷的“奥妙”。每每细读案卷文字,内心既有怜悯的克制,也有理性的明辨,让案情和案件性质“客观”地在心底得以“皎洁”呈现。4年前的冬天,县公安局移送了一桩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张某找到王某让其帮助虚开500万元购买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找到某公司老板洪某,洪某提出先期缴纳3万元押金,王某通知张某并垫付。洪某开出发票3天后,慑于法律威严到税务部门申报作废。案发是缘于王某对张某的举报,原因是3万元讨还无望。审阅案卷,王某是该案举报人,似乎又是受害者。弃除感性同情,当理性力量剥除了王某的“保护色”,与案卷中关涉人物进行交互对话并思辨时,我突然发现“受害人”王某作为“掮客”,同样具有犯罪嫌疑。一纸追捕建议书送达公安机关,王某被追捕归案。这位案件举报人并掩藏在“受害人”外衣下的不法分子,经法院判决得到应有惩罚。

审阅案卷经年积岁,依托法律法理程序的熟稔,便产生了“语言直觉”。冥冥中,常常会突发顿悟之感。从“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苦求错误的沉重中解脱,步进“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佳境。其“佳境”之妙,尽管难以言喻,但思之亦能具说。一曰静。静非外在无声,而是审阅案卷葆有内心的安静澄明,犹如高明医生手术,无情绪烦心,无感性跌宕,手执法律之“手术刀”,析“病体”机理,寻踪“异常”之处。二曰远。审阅案卷之人同样在世俗中生活,案卷关涉之人,常与之存有生活中千丝万缕的关系。远,即是割断情感丝缕,进入超脱现实功利唯有法律与事实的交融境界。三曰空。人皆有生活欲望、情感好恶。这些意识,审阅案卷中常常不自觉蹦跳出来,引领思维去认知案情。摒弃“自我”、克制“好恶”,“清空”为零,方能最大限度还原“客观”,方能让“法律法理”与“质疑精神”在审阅案卷中相互激发,在案卷呈现似乎完整的“证据链”里,发现抵牾之处。

有人说,案卷是点滴笔墨和书面证据的汇聚。从汇聚的点滴中“锱铢必较”,期之以真、求之以实、得之以正。我一直以“正义”力量书写着这样的努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