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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运营模式——合同联营法律定位”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3-11-07 17:30: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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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创新运营模式——合同联营法律定位”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来自高校院所、知名律所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及硕博士研究生20余人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席志国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易军,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田朗亮,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分别发言。

(研讨会现场)

与会人员就当下实务界新发展出的合同联营型创新运营模式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该创新运营的基本模式是合作一方与另一方(小微门店)通过签订联营合同共同进行投资运营。合作一方为小微门店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小微门店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作为回报,在小微门店诚实经营但是没有营业收入时则要承担不能收回投资的风险。

会上,专家学者们就该种经营模式的法律性质、风险防控、社会价值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并充分探讨,并对合同联营模式的进一步优化提出建议。

部分学者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谚引入,提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试验性方式逐步实现的。合同联营模式实际上是一项以联营为内容的协议,在不具有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有效,发生纠纷则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则处理。

还有部分专家提出合同联营模式的合同关系与借贷关系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他们认为合同联营模式并不要求小微门店到期还本付息,也无需小微门店提供任何担保,而投资者可能承担本金丧失的风险,且门店经营者一般只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特征与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安排存在本质区别。

会议总结认为,合同联营模式整体上合法合规,该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下,合同联营模式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