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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未合法

2023-10-26 11:11: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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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南宋宝庆府(今湖南邵阳)曾二姑系独生女,幼年丧父。其父曾仕殊死后,因二姑年幼,依照当时法律,家产经官府检校,即盘点,由官府掌管,拨出部分钱财作为日常开销,委托伯父曾仕珍抚养二姑。但曾仕珍与其子擅自支用已检校财产,导致二姑告状。告状时,曾二姑已出嫁。于是宝庆府的佥厅及推官等执法部门与官员拟给二姑三分之一的财产,但知府胡颖认为“殊未合法”,他认定“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理由是二姑提出诉讼时虽已出嫁,但曾仕殊户绝时,其女二姑尚在室未嫁。此处所谓“户绝”,指一户人家无男性继承人,这也是曾仕殊死时官府为其检校财产的原因。“子承父分”即代位继承,是指在父亲先于祖父死亡时,准许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祖业。

胡颖判定二姑继承一半财产,另一半财产,“本合没官”,即本该归官府,但胡颖“素不喜行此等事,似若有所利而为之者”,即从来不喜欢把私人财产收归公有,让人觉得法官审理绝户财产案件只是为了利益,哪怕是“公共利益”,因此他把这一半财产均分给二姑的两个叔伯仕亮与仕珍。

其实,胡颖的判决与南宋法律并不完全吻合。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按照南宋财产继承法,绝户仅有在室女时,其遗产尽由在室女继承,而不该依照子承父分法;其二,另一半财产“本合没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宋代法律,户绝时已出嫁的独生女可分家产三分之一,如女儿未嫁,即“在室”,则全给。胡颖的判决与此不符。这可能是因为胡颖考虑到曾仕殊户绝时曾二姑并未出嫁,因此给三分之一不合法;但二姑告状时毕竟已出嫁,如依户绝法尽给二姑亦不合理,于是胡颖采取折中办法,依子承父分法给半。另一半财产“本合没官”的依据是《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门》:“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从上文可知,胡颖不喜欢官府没百姓之产,于是将其分给仕珍、仕亮。此外,“仕殊私房置到物业,合照户绝法尽给曾二姑”。所谓“私房置到物业”,是曾仕殊妻家的随嫁妆奁田产,而根据《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不在分家析产的范围之内。

本案法官的最后裁定是“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这一裁定有三个组成要素:在室女、子承父分法、给半。“在室女”是财产继承人的身份,“子承父分法”是判决的法律依据,“给半”是自由裁量的结果,并非法律的规定。因此,裁决既不是完全依户绝法,也不是完全依在室女得男之半,而是一个比照子承父分法及在室女、出嫁女应得份额的折中裁定,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

关于“检校”,另一位官员叶岩峰,在其判例中有所解释:“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等到孤幼成年),官尽给还。”按照叶氏所引法律规定,应该是在孤幼成年后全部发还财产,但不知二姑成年后官府为什么没有执行这一规定。

曾二姑的案件让我们看到,宋代政府为孤幼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制度即“检校”得到了实施。虽然运作中会出现问题,但官员会通过司法判决予以纠正。胡颖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固然给中外专家造成困扰,但无论如何,大体上,诚如胡颖在本案判词所言,“本府之所处断,未尝敢容一毫私意己见,皆是按据条令”,即法律在官员的执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皇帝通过让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既得以限制官员权力,又因官员依法办事实现司法正义而使皇帝自己获得当政的正当性。

当然,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而董仲舒早在汉代就已通过“原心定罪”把道德动机引入法律解释,从而纠正法家建造的法律体系更注重行为后果的偏差。宋代法官进一步主张“原情定罪”,此情即鲁庄公当年所言“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情”。就是说,一定充分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同时,也把具体情况放在法律规范字里行间透露的法理以及朱熹所谓“公共道理”的语义脉络中去评估,如此即可恰如其分地适用法律。这也就是为什么胡颖说自己在宝庆府这个“好讼”的地方任职以来,“每事以理开晓,以法处断”。

(文章节选自张守东《传统中国法叙事》,东方出版社出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