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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翔谈财产税制度改革——

需加强理论研究深度和制度预测精度

2023-08-16 10:52: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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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胡翔在《法学》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财产税制度的分配逻辑及法学解构》的文章中指出:

税收是国家存续之基础,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财产税的征收总是与特定时期的财产制度、所有制结构等密切相关,而在特定时期的财产制度和所有制结构下,衡量个体财富多寡的方式也存在区别。财产税的发展史也表明,古代社会对财产的征税从早期的物态侵夺逐步过渡到围绕财产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状态进行课征。由于财产税属于税负明确的直接税,容易给民众带来较强的税痛感,所以在进入现代社会后,财产税的规模逐步萎缩,其主要职能也从组织财政收入转变为调节财富分配。也因为如此,财产税从税收的重要支柱分化为子税收种类。进一步看,现代文明中的法治思想强化了税收中的权利义务观念,在税收的功能从粗放的收入功能扩向周密的分配功能的过程中,财产税的课征不再只强调财产的种类,而是愈加重视能代表个体财富状况的表达方式。

财产税的历史流变和分配原理为当下财产税制度改革提供了逻辑基础,但该制度分配功能的发挥还需依赖具体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看,财产税规范的生成与施行不仅要明确财产税制度的基本要素,而且还需关注这些要素变化可能引起的外部性影响。从法学理论与制度设计的基本要素出发,可通过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对财产税规范的构成加以解构,统筹税收关系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外部的可能影响。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制度改革推进较为迟缓,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顶层设计在调整国民财产利益分配时态度相对审慎,相关制度决策缺乏明确的逻辑基准。平稳的制度决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固然重要,也因为如此,财产税制度改革的出路应当经过充分探讨。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应当充分尊重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在改革宗旨与逻辑上重视分配功能的核心定位,财产税制度的规范生成不宜仅从税收收入规模、收入归属等角度进行考察,还应综合判断纳税人的财产持有状况、财产交易状况、财产的区际分配等问题。

总而言之,鉴于社会对财产税制度改革的高度敏感和关注,在财产税制度改革中更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制度预测的精度,在推进公民财产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保持审慎态度。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