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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上)

2023-07-12 10:23:4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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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承办的第十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江苏泰州举行。来自中央及地方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企业界和律师界的近100位代表,围绕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司法改革等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度研讨。

在论坛开幕式环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发布了《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23年的年度报告,相对于以往报告的一大亮点是:将2022年的数据分析与前五年(2017-2021)的数据统计进行了对照,不仅利于全面揭示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形态、结构特征及变化趋势,而且为准确把握企业犯罪的规律、推动构建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与对策启示。

关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现状与趋势

2022统计年度的数据分析,较之前五年(2017-2021)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企业家的规模

2022年企业家犯罪的总人数为1832人,前五年企业家犯罪的人数年均为2588人,较之前五年的犯罪规模明显下降。其中,2022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人数占全部企业家犯罪人数的比例为6.7%,低于前五年的10.2%,表明2022年民营企业家涉罪的比例进一步上升。

(二)犯罪企业家的内部职务

2022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比例较之前五年基本稳定,维持在62%左右;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比例为60%,较之前五年的66%,呈现下降趋势。同时,2022年较之前五年,国有企业党群负责人涉罪的比例有所下降,民企实际控制人涉罪的比例有所上升。

(三)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2022年与前五年涉案企业相对集中的十大高发省份中,重复出现的省份包括: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河南、上海、四川;从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看,2022年分布于一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比例较前五年有较明显上升,分布于三线城市涉案企业较之前五年有较明显下降。

(四)涉罪的高频罪名

民营企业家方面,2022年的十大高发罪名与前五年的十大高发罪名重叠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为2022年新进入前十的高发罪名。国有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保持了高度的稳定,2022年较之前五年都主要集中于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为代表的腐败犯罪,同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在2022年新晋为十大高发罪名之列。

(五)涉案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在发案的“十大”高发环节中,日常经营与财务管理,无论是2022年还是前五年,均是国企和民营企业共同的最为突出的高发环节;同时,无论是2022年还是前五年,国企在人事管理环节的发案比较高,而民企在融资环节触发刑事风险的较为突出。

(六)涉案企业的案发原因

此为2022年新增的统计参数。统计分析表明,国企方面,位居首位的案发原因是纪检机构发现(48%),其次为自首(22%),关系人揭发(16%),其他案件牵连(3%);民企方面,位居首位的案发原因是关系人揭发(42%),自首(31%),纪检机构发现(11%),其他案件牵连(5%)。而企业内部监督发现的比例,国企与民企均为11%,表明企业守法自律的内控机制普遍乏力。

《报告》的价值分析与解读

《报告》基于实证研究取得的一手数据所揭示的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及趋势,为理论界、司法界、企业界、律师界以不同方式参与企业及企业家犯罪预防活动提供了最真实、最翔实的参考样本,为结合我国实际在立法上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无论是企业层面刑事风险防控对策的拟定还是国家层面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与制度构建,都需要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和先导。缺乏对企业家生存状况、行为方式、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发案规律以及国企和民企在刑事风险的来源与形态构成上的差别的实证研究,犯罪预防和刑事合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一)《报告》揭示了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既是科学治理企业犯罪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逻辑。

《报告》显示,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的原因,除了有外部营商环境的影响外,同时也源自企业内部的种种治理缺陷。刑事风险遍及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众多环节、内部法纪监管乏力、违纪违法内部发现率低、企业高管依法合规意识淡漠等,都现实地构成了诱发或促成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频发的内生性因素。这决定了,治理企业犯罪如果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和事后打击,不仅难以实质性减少企业犯罪,而且还会造成综合性的负面社会效应。如何激发企业自身的力量,促使企业主动消除内生性犯罪诱因,才是科学治理企业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舍此,无论怎样强化外部监管,都难以达成有效预防企业犯罪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刑事合规制度的要害在于:通过创设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将预防企业犯罪的责任,部分转移至企业内部,使外部监督与企业守法自我监管形成合力,以此构建企业犯罪“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格局,实现法人犯罪的善治——共治、共享、共赢。

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一方面利于“让注重合规的企业享受优待、让违规企业付出应有代价”,可彰显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利于形成制度化的容错机制,给那些犯罪性质不是十分恶劣、有改善基础和改善愿望的违法企业留下较大的自我整改、自我完善的制度空间,以此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中“守法自我监管”的责任意识与行动力。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晚近以来在全球迅速发展,究其原因而言主要在于:国家与企业均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方面,利于国家层面提高治理企业犯罪的效率,并减少现行单纯的事后打击对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所带来的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借助于刑事合规的强力引导与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机制,利于压实企业守法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结构,增强自身守法能力与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进而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质量。

同时,加速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不仅是实现企业犯罪源头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国家犯罪治理现代化——由事后惩罚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重大转型的重要引擎与抓手。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