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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法衔接的建构路径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研究》序言

2023-06-28 10:07:2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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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卫东

2018年3月,监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该法颁布之后,原本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反贪职能转至监察委员会。监察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监察范围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此为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监察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监察委员会又是一个崭新的国家机关,监察机关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来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这就产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问题。

为了应对监察法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职权配置和程序设置调整与原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间的立法冲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新一轮修正。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要求,大多数职务犯罪侦查被监察调查所取代,监察调查完毕后,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刑事诉讼程序方才正式启动。由于监察办案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而适用监察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殊为不同,因而必须要作出妥善的制度衔接安排。随着职务犯罪案件既往“自侦自诉”的刑事诉讼内部衔接模式被“调查起诉”的异体衔接模式所取代,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经历了系统性重构,刑事诉讼本身的基本概念、权力结构、程序设置等都需要相应调整,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畅运行。在此基础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相关问题便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研究》作者在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进行理论辨析的基础上,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分别围绕监察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问题、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配合问题、监察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流程问题、监察诉讼类似程序的整合对接问题以及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适用问题5项法法衔接的核心内容展开论述,对于国家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有效合理衔接等具有较高的理论参考价值。本书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问题导向的研究路径。从章节设置看,本书内容涉及尚处于监察程序中的互涉案件管辖协调,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配合问题,案件刚刚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立案转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适用以及审查起诉机制等问题,再到案件横跨监察与刑事诉讼两大程序所可能产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兼容对接以及监察证据转化、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总体而言,体系性较强,覆盖面较广。不过,本书并未打算进行面面俱到的陈述,而是将重点对准当前监察诉讼衔接实践中问题最突出、难度最大的领域,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主义研究路径。例如,在论及监察案件的管辖时,本书并未事无巨细地盘点监察法出台之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职务犯罪案件领域的各自管辖范围,而是将目光聚焦于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本书以实证研究为前提,以理论探索为基底,讨论了监察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以及监察事实互涉案件等的管辖协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缺,也能为监察办案实践提供有效指引。

第二,立场鲜明的研究态度。例如,关于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是否需要进行立案转化问题,学界众说纷纭。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的程序,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等材料时,不能立即展开侦查工作,而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只有在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始正式的侦查程序。监察案件有其特殊之处。此类案件移送刑事诉讼程序,对接的并非侦查程序,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程序。那么此时是否亦需要一个程序化的立案环节呢?对此,本书在分析了监察试点中的收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以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后,结合刑事立案的基本功能,主张在当前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构造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我国有必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继续保留立案程序,但对该程序的价值定位应当进行适当调整,即此时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审查功能,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予以审查。今后随着我国立案的程序阻隔功能逐渐消亡以及审前强制性措施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也应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一般,不再经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立案环节。该观点独树一帜,对我国将来该领域的继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此之外,本书还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先行拘留”模式作出评价,对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案退人不退”的做法予以辨析,对监察诉讼两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互作用与整合路径进行研究,对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察等,从而构建出自己对于监察诉讼衔接机制的基本认知与体系。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