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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系统论叙事

《系统理论下刑法与社会关系研究》序言

2023-06-12 17:05:3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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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莹

卢曼以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中的“意义”概念为基点,借鉴20世纪以降的一般系统理论、控制论、生物认识论等,在改造帕森斯结构功能论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更具普适性的、涵盖一切社会现象、贯通各个社会学科的超级理论。卢曼在1984年出版的《社会系统》一书中提出关于社会自创生系统的构想,勾勒了关于社会学的一般性理论大纲,这一宏大理论构想在其后针对不同社会领域的“子系统”的著述中得到系统的阐发衍化。卢曼系统论在法学学科中的演绎尤其令人叹服,创立了一套精妙的阐述法律与社会共同演化发展的法社会学理论,不仅深刻改变了德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版图,其以系统论棱镜对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自治、法律运作方式的观察在德国法教义学中也折射出耀眼的光芒——为中国刑法学界所熟知的德国著名刑法学者雅各布斯教授即以系统论为基础构建了独具特色的规范效力的刑法理论,其罪责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社会角色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皆建基于此。

卢曼眼中的社会世界既不是自然科学中待观察的、给定的客观对象,也非经验社会学所认为的通过实证资料反映的现实,亦非古典哲学中具有强烈个人建构色彩的形而上的概念模型,而是一个“偶联的”、包含着无限复杂性的、待化约的复杂整体,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社会系统是指相互指涉的诸社会行动的一个意义关联,这个关联将系统区分为系统与环境。系统欲维系存在必须进行复杂性化约即社会分化,人类社会的分化与整合依循着由片段式分化到层级式分化再到功能式分化的进路,现代社会的分化是一种功能分化,即社会系统分化成具有不同社会功能的经济、政治、法律、教育、宗教、科学、艺术、大众传媒等各子系统。对于每个子系统而言,其他子系统就是系统的环境。法律是具有规范性行为期望一般化社会功能的子系统,依赖“合法/非法”这一二元符码实现系统的自我复制再生产,一方面在运作上保持封闭,另一方面又在认知上向环境保持开放,环境中的信息通过被转译为合法/非法的符码沟通进入法律系统。

作者以系统理论的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概念作为关键词与分析工具,对刑法系统及其环境进行了深刻的一阶与二阶观察,不仅在刑法内部对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原则、法益理论、犯罪构成理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等给出了有别于传统刑法教义学研究范式的系统论诠释,也对个体意识与刑法体系,刑法体系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以及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刑法学者尤其是刑法教义学者的问题,在德国早有“李斯特鸿沟”之问,后又有“罗克辛贯通”之解以及耶塞克“同一片屋檐下”之谓,我国学者也对这一问题孜孜以求,围绕该问题开展了社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的论战,并以车浩教授提出的一个综合性折中方案即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其他社会科学的内部合作与外部合作的方案暂告一段落。为何需要进行这种学科间的跨越与合作以及如何进行跨越与合作,作者在《系统理论下刑法与社会关系研究》一书中以系统论的修辞进行了一种元叙事,给出了跨越“李斯特鸿沟”的系统论的方式:刑法教义学虽然具有强烈的自主性,但并非与刑事政策及其他学科完全绝缘,在受到后者的“激扰”时将这种讯息“激扰”引入由犯罪构成、法益、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教义学构造组织起来的内部沟通,或者在必要时通过作用于教义学的纲要来推动教义学自身系统的变迁。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作者从贝林纯粹客观的构成要件到罗克辛等人的规范的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对不法论与责任论的重构之中,看到新康德主义哲学对刑法教义学的强烈刺激和改造,并认为目的理性主义的刑法论正是传统刑法系统的自我指涉与外部其他社会系统结构耦合的新生产物,其结果是产生了更具外部回应能力的、以积极预防为目的的犯罪论阶层。

作者不仅将这种系列论的叙事结构适用于探究刑法教义学与其他社会学科之间的关系,也运用于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之中。在其看来,刑法作为维护规范性期望一般化与稳定性的自我指涉系统,必须抵御来自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讯息的“激扰”所形成的强大修法压力。如若刑法经常采取大面积修改的方式,那么刑法的认知性期待将超越规范性期待,政治逻辑具有取代刑法体系结构的危险。因此,为了保证刑法自我指涉的稳定,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教义学的解释论功能,而不是动辄启动修法工程。这种系统论的思考也与刑法教义学对象征性刑法的批判形成对仗,也引发了我们对国内近年掀起的积极主义刑法观浪潮的反思。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