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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之密的利与弊

2023-05-24 09:54: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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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建红

秦国的兴盛起于商鞅变法,而秦朝的灭亡则源于其繁刑严诛,正所谓“其兴也法,其亡也法”。贾谊的千古名篇《过秦论》,正是对秦亡原因的剖析。那么,秦法的“繁刑严诛”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被派去驻守渔阳的陈胜、吴广因中途遭遇大雨,不能如期抵达目的地,而根据秦律的规定,“失期,法皆斩”,他们都得身首异处,完全没有“情势变更”的可能。在“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情况下,一群无可选择的“氓隶之人”揭竿而起。可以说,秦法的繁苛正是秦亡的直接导火索。

其实,《过秦论》一文谈及秦律时,只做了概括性的评价,而《陈涉世家》也仅是借陈胜、吴广之口,说明了秦律苛酷的一面。事实上,秦律无论是在“秦国”时,还是在其延续到“秦朝”时,其规定可谓事无巨细,几乎触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达到了“皆有法式”的境地。不过,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法网过密虽然使人们难以喘息,然而,在秦成就一统大业的过程中,细密的法网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喜欢说“细节决定成败”,当时的秦之所以能实现“六王毕,四海一”的宏图伟业,可能正是那些不起眼的细节促成的。

在秦律中有一部规定产品规格的《工律》,它要求“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袤亦必等”。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规格的产品,其大小、长短、宽厚都必须完全相同,不得参差不齐。另外,在《工人程》中还规定了手工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工作量,比如根据季节、年龄、体力、性别等的差别,分别作出规定,而对熟练工和非熟练工的定额等要求也有所不同。这些规定,既有利于生产出标准化的产品,也有利于进行规模化、大批量的生产。

法律人在阅读这些史料的时候,往往惊叹于秦人规制的细密,至于这对当时秦统一天下有什么作用,其分析却跳不出我们固有的圈子。历史学者许倬云先生在《我者与他者》中给出了另一番解释,让人们从另一扇窗户里欣赏熟悉的风景时,看到了不同的景观景致。秦代规划度量衡,使全国都有同一标准。这一“标准化”的工作,在考古学所见数据,都可见到绩效,当然,遗留至今的秦权秦量,都是具体的实物证据。在秦代遗物的箭镞瓦当,大小形制都是数千件一致,我们也可觑见秦人工艺产品的“标准化”。秦代官家作坊,出品都列举由工人到各级官员的名字,实是显示工作的责任制。

秦代兵器的标准化,可能是秦人能够以武力击败六国的原因之一。战国七雄的军事力量,各有特色,齐人尚技击,魏卒重材武,韩国兵器犀利,荆楚步卒,吴越剑士……均有可观之处。但秦人武库所积,若以“标准化”为特色,则不仅生产迅速,而且诸军配备整齐划一,于训练及补充,都有方便。则秦人之常胜,终于使“六王毕”,即不是偶然了。法史学者囿于法律研究的界限,只看到了秦代立法技术的精细和法律调整范围的广博,却忽略了对其实施后果及效能的考察。

从许倬云先生的分析中,我们确实看到了秦代法网细密所带来的“利好”,然而,仅此一点,并不能成为肯定“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且秦法的繁密并不仅仅体现于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由其“有奖举报”政策而织就的社会网络中,正是这张网才使人透不过气。

在这方面,商鞅应该算是鼻祖吧。商鞅在相秦时,为了推行变法,曾在采用重罚措施的同时兼采“厚赏”的策略。他深知,所谓的民情民性,无非就是“追名”和“逐利”而已,两相比较,逐利又远胜于追名。要在诸侯争霸中占得先机,就要让人们都能够从事最辛苦的农或最危险的战,而要想让那些逃避兵役或差役的人无所遁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连坐”,动员老百姓时时刻刻盯着周围的人,亲戚、邻居或乡人如有不法行为,就要向官府举报,举报者会得到重奖,即厚赏“告奸”之人,“匿奸”者则会受到重罚。他的“连坐”之法施行后,全社会形成了一张密不透风的网,真正是“法网恢恢”了。因为国家“警察”总有监视不到的地方,而人民群众的眼睛又总是雪亮的,况且有重利在前引导,有重罚在后督行,秦国自然最终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更何况民众的参与还使国家节约了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成本。只不过,这种貌似行之有效的策略,造成的后果却是人人都在行使警察的职能,人人都在密切注视着他人的一举一动,每个人都在监视别人,每个人又都被他人监视,人人自危,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荡然无存。

商鞅最终也作法自毙,他亲手织就的这张法网很快即现世报在自己身上。当商鞅被人诬陷谋反而逃至边关时,欲留宿客舍,而客舍主人并不知道他是商君,见他未带任何凭证,便告诉他根据“商君之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连坐”治罪的。走投无路的商鞅终被车裂而死。秦始皇在统一天下后将法网收得更紧,要求民众之间互相监控,不惟人们的行为,甚至连人们的思想都被纳入控制范围,这就为秦的速亡埋下了伏笔。

(文章节选自马建红《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