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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阳法院巧解企业火灾理赔纠纷

2026-04-13 16:10: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邓君

“厂子烧光了,几十名工人等着开工,必须按实际损失赔付!”

“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单次事故赔偿上限为50万元,且须扣除20%免赔额,理应依约履行!”

一边是厂房焚毁、生产停摆的生存绝境,一边是合同约定、赔付标准的刚性约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一家纸箱企业与保险公司因火灾赔付对簿公堂,矛盾尖锐、僵持不下。

面对这场关乎企业生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惠阳区人民法院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以柔性调解打开僵局、化解对立,让濒临绝境的企业重获生机,书写了司法为民、案结事了人和的生动实践。

火灾引发理赔诉讼

2024年3月,惠阳一纸箱厂突发大火,厂房、原料及生产设备损毁严重,企业瞬间陷入全面停产。该企业此前在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灾后依据实际损失提出380万元保险索赔,却因赔付金额与保险公司产生严重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针锋相对、气氛紧张。受灾企业负责人满怀无奈:投保初衷就是抵御意外风险,如今企业遭受重创,数十名员工生计系于一身,保险公司却一再推诿拒赔。保险公司代理人则坚持: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免赔比例等条款均已明确载明,企业签字盖章确认,赔付理应严格依照合同执行。

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激辩:受灾企业主张首次投保并无赔偿限额约定,续保时仅被告知按原合同执行,未就合同变更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则辩称续保合同已清晰标注赔偿限额,合法有效。

围绕限额条款效力、免赔额扣除、损失核算标准等核心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纠纷化解一度陷入僵局。

转审为调劝和促谈

在案件受理时,承办法官杨燕珍就深知,此案绝非一判就能了之。依法裁判虽能结案,却极易引发后续上诉、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那样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更会让本就举步维艰的企业错失自救时机,失去重启生产的希望。

“办案不仅要坚守法律底线,更要体察企业冷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价值所在。”杨燕珍果断将调解阵地从法庭移至氛围相对和缓的调解室,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沟通,变法理宣讲为情理疏导,以走心调解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她先耐心倾听受灾企业负责人倾诉。十几年创业心血付之一炬、工人工资难以保障的困境与焦虑,令人感同身受。杨燕珍理性释法明理,细致梳理损失认定、设备权属、残值扣除等争议焦点,引导企业权衡诉讼周期、成本风险,建议理性调整赔付预期,以最快速度拿到赔偿金、复工复产。

随后,她又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深入沟通,阐明保险制度风险保障、扶危济困的初衷本意,从企业生存、职工生计、行业社会责任等角度切入,劝导保险公司在合同框架内合理让步、展现担当,既守住合规经营底线,也彰显保险行业温度。

协同发力化解坚冰

初次调解,双方分歧依旧巨大:受灾企业坚持至少300万元方能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则表示最高赔付不超过200万元。差距悬殊、调解进展缓慢。

杨燕珍没有放弃。为精准破解争议、寻找利益平衡点,她主动引入专业调解员协同发力,带领团队逐条梳理合同条款、逐项核实现场损失,反复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背对背沟通,在企业实际损失、复工复产刚需与保险公司合同约定、赔付底线之间精细测算、全力斡旋。

她向保险公司指出,案涉两份保险合同衔接过程中,告知义务履行存在一定瑕疵,适当提高赔付比例,既能助力受灾企业渡过难关,也可避免冗长诉讼、降低争议成本,更符合企业长远发展利益。同时劝导受灾企业负责人,调解必然伴随双方互谅互让,当务之急是尽快回笼资金、重启生产、稳住员工,适度退让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真诚换真心,耐心化坚冰。在法官持续不懈的沟通协调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赔付预期不断靠拢。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赔付额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负责人亦感念法院用心用情,自愿作出相应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效力。一场针锋相对的百万保险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圆满化解。

“感谢法官一次次耐心调解,为我们争取到宝贵的赔偿资金,企业终于能重新开工了。”案件办结后,企业负责人专程向杨燕珍致谢。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从濒临绝境到重获新生,惠阳法院有效跳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思维窠臼,以柔性调解传递司法温度,以公正裁判守护企业发展。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既依法保障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全力帮扶受灾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坚实的司法担当护航营商环境、守护民生福祉。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