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深圳南山法院宣判一起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

2023-02-09 16:51: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分享: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熊晓婷 徐睿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转移无效。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冯某将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胡某、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年某持股2%、胡某持股98%。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

冯某认为,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较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因此,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董博